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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建设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3]128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11
【实施日期】2003.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范
建设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矿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
范建设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和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规范建设和检查的范围:县(市)、区(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矿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退管中心),以及其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退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退管站)。
规范建设和检查的内容:机构编制、人员
配备、经费供应、场地规模、工作规范和制度建设等6个方面的情况。
二、规范建设和检查的标准
(一)机构编制
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有编委下发的文件,明确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
县(市)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退管中心、退管所)为全供事业编制,社区设有劳动保障工作站(退管站)。
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退管中心)为副科级,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退管所)为股级。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社会化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人员配备
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上街区、邙山区、郑州矿
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人员数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成立退管服务中心(或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
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专职工作人员4-6名(退管所1-2名);社区劳动保障工
作站(退管所)1名。
人口多、任务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人员。
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兼职,要做到专职专用。
(三)经费供应
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退管机构)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要全部
列入财政预算,实行财政全供。
(四)场地建设
1.场地面积: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退管中心)要有公开办事大厅,设立各种办事服务窗口,大厅面积应在80—100平方米,并有不少于5间的办公用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退管所)也要设立服务大厅,面积在40—60平方米;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退管站)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2.工作标牌:各县(市、区)要悬挂“××县(市)区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和
“××县(市、区)退管服务中心和“××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标牌,规格统一为35×240CM,长条形,用钛金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