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统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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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统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对伤亡事故的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和统计伤亡事故,以便采取有效的防备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报告程序
第一条报告的时限及渠道
1.任何员工在发现伤亡事故后必需立刻向所在部门或直接上级报告。
2.各级部门必需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将报告书面提交给
企业法务部门。
第二条伤亡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地方、时间;
2.受伤或死亡人员的姓名、工号和职务;
3.事故原因的初步推断;
4.已采取或将采取的紧急救援措施;
5.目击者或当事人的证言和所掌握的相关证据。
第三条法务部门的职责
1.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法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
工作;
2.法务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按要求向相关单位报
备。
第三章调查程序
第四条调查构成员
1.调查组由法务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相关部门的代表构成。
2.当事人及目击证人可以要求参加调查,但须经调查组同意。
第五条调查的程序和方法
1.调查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72小时内组织调查。
2.调查组应当采取实地勘察、询问当事人和目击证人、查阅相关资料等
方式进行调查。
3.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要保护证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并敬重当事人和目击证人的隐私权。
第六条调查报告的撰写和审查
1.调查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的撰写。
2.调查报告应包含调查过程、紧要证据、事故原因的分析与推断、责任人的认定等内容。
3.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提交给法务部门,并提交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四章统计和考核
第七条统计的时限和内容
1.各部门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给
法务部门。
2.法务部门应当依照要求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3.统计内容包含事故发生地方、时间、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原因初步推断等。
第八条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1.依据事故发生的次数、严重程度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的质量等因素,订立企业伤亡事故考核标准。
2.考核内容包含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事故原因的分析和责任人的认定以及采取的挽救措施等。
第九条考核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用于评估各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据考核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奖惩和培训。
2.考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报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任何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企业法务部门全部,并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
结束语
以上是本企业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统计规定的详实内容。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统计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身安全。
全部员工必需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做好伤亡事故的信息报告、调查以及事故统计工作,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