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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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推动药品检查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药品检查工
作的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
第三条药品检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药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检查工
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检查员资格与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药品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从事药品监管及相关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五)熟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及
技术规范;
(六)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药品检查工作。
第六条药品检查员分为初级检查员、中级检查员、高级检查员和专家级检查员,分别对应不同的检查职责和专业要求。
第三章检查员选拔与聘任
第七条药品检查员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药品检查员的聘任应当遵循竞争、择优的
原则,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药品检查员实行层级评定制度,根据其业
务水平、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第四章检查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药品检查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提高业
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药品检查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层级
评定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守纪律和培训情况等。
第十二条药品检查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
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层级评定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检查员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药品检查员应当服从检查任务的调派,
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保证检查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药品检查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查
阅与检查相关的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十五条药品检查员应当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
与可能影响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六条药品检查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
资料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药品检查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药品检查员在层级评定、聘任等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上就是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管理制度关于的
详细内容。
通过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药品检查员制度,可以提高药品检查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药品检查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推动我国药品监管事业
的发展。
药品检查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依法履行职责,为保护公众健康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