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改革我省农业供水价格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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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改革我省农业供水价格
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2.12.31
•【字号】鄂价能交[2002]262号
•【施行日期】200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改革我省农业供水价格若干问
题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2]26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水利局,大型水利工程供水单位:为了落实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计价格[2001]5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的通知精神,本着有利于减轻、规范、稳定农民负担,有利于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转和建立新的运行机制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将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改革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业供水价格改革是实施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内容,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它不仅涉及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而且涉及农民的负担、农村社会的安定。

各地务必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水利工程的职能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其中属公益性的排涝泵站的水费问题已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鄂办发[2002]35号)中作了明确规定,属准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农业供水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中规定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同时根据国家计委令第11号规定,农业供水价格纳入国家定价管理。

今年按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的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到年底止,从2003年起水利工程农业供水统一按新定的水价标准执行。

三、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收费改为商品价格管理后,要实行计量收费。

要改变过去按行政区域内所有田亩平摊的办法,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有效灌溉面积实行按供水量和规定单价计费。

四、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是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的一部分,考虑目前农业生产以及农业供水价格的实际情况,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实行按成本定价的原则制定。

五、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按各水利工程的农业供水成本,区分水库供水、涵闸引水和泵站提水等不同类型制定不同的价格。

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或者灌溉工程纵横交叉复杂,有条件的,可制定统一的区域水价。

六、根据价格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

但考虑2003年是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的头一年,因此,各县(市、区)农业供水价格由省统一制定和审批。

各县(市、区)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和水价方案,经市(州)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州)统一报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审批。

省直属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由水管单位提出价格方案,直接报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
审批。

省直水管单位的农业供水价格方案,要注意与本灌区内的末级水价方案保持衔接。

七、各级物价部门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供水成本的核算和审核工作。

1、要严格按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水财[1995]226号)核算和审核成本。

2、在供水成本的核算和审核中,贯彻既考虑当前实际成本水平,也兼顾先进合理的原则。

在工资费用的核算中,要按水利工程定员标准和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应提未提的费用要按规定提取;随供水量变动的动力费用等,要按正常年景供水量确定。

3、做好供水成本的分摊工作。

大多水利工程的功能是综合性的,因此,不应将水利工程的所有费用全部计入农业供水成本。

一是要合理分摊防洪和兴利费用;二是要合理公摊供水与养殖、旅游、航运等之间的费用;三是对利用水利工程进行其它产业开发和经营的,也要分摊费用,并冲抵供水成本;四是要做好供水与排涝所发生的费用的分摊;五是要做好直供与转供成本的分摊,即水管单位本工程环节(或级次)供水发生的生产成本、费用,应在本级用户对象和向下级提供水源对象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八、要做好水价方案中的水量确定工作。

农业供水计量点原则上按供水设施的产权界线或管理权限确定。

在核定单位成本和单位供水价格时,供水量必须具有代表性,可按正常年景计量点的供水总量确定,或者按计量点的多年平均供水量确定。

九、关于供水工程的水量损耗问题。

计量点以上的、属供水单位所管工程出现的水量损耗,不向用水户计收水费。

计量点以下的水量损耗应作为计费水量,由用水户承担。

十、在同一渠系(灌区)中(不包括隶属不同水管单位的不同级别的渠系),无
论渠首和渠尾,要本着保持一个灌区内农民承担的水价标准不宜相差过大的原则制定统一的价格。

农业供水计量收费的计价单位统一定为“元/立方米”。

十一、涉及多环节和多级供水的,要做好水价标准的衔接。

下一环节(或下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根据上一环节(或上级)水利工程(包括水源枢纽工程、上级泵站、总干渠等)的成本价格和本环节供水成本测定。

同一水利工程有直供和对下级水利工程转供的,其末端渠系的水价标准要保持衔接。

十二、在水价的测定中,要充分考虑农户的负担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业水
价的涨幅。

原则上根据新定的水价标准测算的每亩水费负担要低于水价改革前农民的实际负担水平。

同时新定供水价格水平要与现行省13号政府令规定水平相衔接。

部分供水成本确实较高的地区,要提出分步、分年实施方案和意见。

十三、农业供水水费由供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收取,严禁乱收费和
搭车收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与村组或用水单位签定供用水合同,合同中要写明规定的水价标准和经协商确定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和方法。

各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供用水合同的签定、履约事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十四、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
价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五、做好农业供水价格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

一是要不断地改进、建设和
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划小供水单元,直接供配水至村、组和农户;二是要加大对水利工程整治的投入,提高工程的完好率,降低水损;三是要积极开拓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和方法,如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等,保证水费收取到位;四是要做好农业水价改革的宣传工作,建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十六、根据鄂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农业排涝属公益性事业,考虑我省
的实际情况,排涝支出采取财政负担和适当收费两种渠道解决。

允许收费的县乡两
级水利工程工程排涝水费,由县(市)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算,拿出收费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

十七、为了保证明年供用水前顺利执行新的农业水价标准,请各地接本通知后抓紧各项贯彻工作。

各市、州等汇集审核的本地农业供水价格方案必须于2003年1月20日前报省审批。

明年的农业水费,如果没有省审核批准价格,一律不得收费。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反映。

附件:湖北省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成本价格测算表(略)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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