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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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青国税发[2003]18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8.19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182号2003年8月1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市局关于大力倡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更好地适应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实施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本着兼顾效率、质量的原则,进一步深化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制度改革,经市局研究,决定在部分基层局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部分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是内外资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选择部分涉税事项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将事前审批,转为纳税人事前备案、税务机关事后审核和检查调整,一方面明确了纳税人应享受的合法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解决了以往事前审核审批量大、时间较为集中,审核审批效率低、质量难以保障的问题,变匆忙审批为从容审核。

因此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实行备案审核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涉及资料受理传递、审核管理、政策指导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协调,坚持依法治税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做到即时受理、按时审核。

为此,市局成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得税处,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试点单位也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学习《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掌握改革的实质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外宣传辅导力度,使纳税人了解相关的规定,便于办理具体的申请备案事宜。

二、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鉴于各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市南、崂山、胶州、平度国税局为试点单位。

(二)试点工作期限为200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纳税人在试点期限内发生的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的有关所得税事项,均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三)鉴于试点工作的时限性,在试点期间对备案事项的审查核实工作暂定为:税源管理部门自接受受理部门传递来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核实完毕。

(四)为全面掌握备案制试点工作情况,市局将通过书面汇报、座谈、实地调研等形式了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各试点单位应将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
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试点工作总结及上报
各试点单位应在试点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试点工作总结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登记表》上报市局。

总结报告中应包含:试点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等。

附件: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略)
附件: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管理工作,提高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本着“符合政策、资料齐全、程序规范、简约提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及各主管国税机关,均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制度,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部分需办理审核审批后方可进行税收处理的有关所得税事项,按照规定要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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