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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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依法促进旅游业发展,维护游客权益,保障市民合法合规住宿,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度假服务管理条例》、《成都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1.民宿:指以住宿服务为主要服务类型,以住客合法入住、为游客提供旅游辅助服务
为目的,经取得登记证的成都市范围内的个体户、企业、机关单位、社会组织等有权进行
民宿服务的住宿单位。

2.私人民宿:指以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经营个体、企业负责人为主,以住宿服务、
向游客提供辅助性服务为目的,以旅客租赁当地独栋住宅内部及外处自住或家庭式设施为
形式的私营性民宿服务。

3.旅店类民宿:指以住宿服务为主要服务类型,主要针对游客,客房规格、标准设施
的配置有一定的规范,提供诸如客房服务、娱乐服务、舞台表演服务等多种服务的民宿服务。

三、管理
1.营业执照
民宿经营单位需具备营业执照,并满足下列条件:
(1)实行旅游行业标准;
(2)为客户提供合理的价格、服务和选择;
(3)保证客房洁净卫生,满足住店客人的日常需要;
(4)保证客房卫生洁净,确保安全健康;
(5)遵守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6)实行电子及无纸化管理,保障服务安全。

2.登记
民宿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营业执照发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市有关旅游行业
登记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后,由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民宿登记证。

3.监督管理
四、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本市旅游行业登记证的民宿经营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款项罚款最高不超过总经营收入一倍的罚款,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注册许可证,由主管部门依法关闭。

2.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民宿经营单位,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单位注册许可证,关闭并由主管部门处罚。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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