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201X松少民初字第4号-范文word版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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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201X松少民初字第4号-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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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松少民初字第4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松少民初字第4号
原告陆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某禅寺,住所地某市中山中路。

负责人某某,住持。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X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某诉被告某禅寺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
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4,594.9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禅寺于201X年2月28日之前补偿原告陆某28,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轶
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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