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dna证据的审查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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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OF LAW
法 治区域治理刑事诉讼中DNA证据的审查及认定
董沛雯
一、DNA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认定
(一)DNA证据客观性的审查认定
客观性是指法官所认证的应当是案件中客观存在的事物,并且这些客观事物能够在主观上被人们感知或反映。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证据的客观性是主客观相一致的产物,即证据本身是真实可靠的,并且须经过法官的内心确认,才能将证据转变为定案根据。

1.鉴定的方法是否恰当准确
DNA证据的客观性有赖于其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技术是恰当、可靠的,因此,法庭应当着重审查DNA鉴定的技术方法和标准是否具有科学性。

虽然目前DNA鉴定技术己经相当成熟,并且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更准确的鉴定技术相继出现,但这些新的方法难免包含未经科学验证、不成熟甚至是错误的部分,如果法庭不加以审查将会为科学审判埋下隐患,所以法庭应以目前已经确定的技术和标准为参考,对DNA证据的
鉴定方法进行审查认定。

2.鉴定文书是否明确规范
DNA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呈上法
庭的鉴定意见,而法官无法参与到证
据得出的过程中。

因此,法庭对鉴定
书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对鉴
定意见的完整性、规范性、可靠性进
行审查认定。

3.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询问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通过DNA分
析后给出的科学意见,根据直接言词
原则,鉴定人应当出庭以言词的方式
向法庭说明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法、
过程、数据等情况,并接受控辩双方
的交叉询问。

(二)DNA证据关联性的审查
认定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
案件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程度的联系,
并且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证据是否具
有关联性是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的
决定性要件之一,证据具备关联性成
为了定案的必备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
DNA证据主要用于证明现场提取的
检材与犯罪嫌疑人的样本是否同一。

通过对提取DNA的检验鉴定,得出
DNA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
程度。

证据的关联性不仅关系到证据
能力,也涉及证明力大小的确定,
DNA证据有无关联性是整个诉讼程
序的必要条件。

所以对于DNA证据
的关联性的考察主要集中在DNA证
据要用来证明什么,证明的是否是待
证的事实以及该证据是否能够帮助确
认此实质性的问题。

(三)DNA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认定
1.主体是否合法
DNA证据在证据种类中属于鉴
定意见,所以在DNA证据的形成过
程中,主体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证据
能够被采纳的重要因素。

取证主体应
当合法,DNA证据检材的提取和收
集都是由专门的勘验人员进行操作
的,现场的勘验人员必须具备专门的
知识,不能造成现场检材的遗漏和破
坏。

制作主体应当合法,鉴定人员是
【摘要】DNA证据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在实践的过程中很容易被认定为定案的关键性证据,因而其被采信的标准要比一般证据高,所以对于DNA证据的审查认定要更加的严谨明确。

通过对DNA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的审查,认定其具有证据资格,
运用补强规则对其证明力加以补强予以认定案件事实。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DNA证据存在保管链不规范,鉴定人出庭率低,控辩双方
对于DNA证据质证的条件和能力不足等问题,为此需要确立和完善DNA证据的审查认定机制。

【关键词】DNA证据;鉴定意见;审查认定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19)33-0126-0003
【作者简介】董沛雯,生于1996年,2018级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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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相应的知识技术储备,并且具有相关的资质要求是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

2.取证方式、方法是否合法
DNA检材的发现和提取的过程是整个过程的关键,只有全面规范的提存才能够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只有当鉴定的检材与犯罪现场提取得到的是同一的,才能证明DNA检材的来源是可靠的。

为此,法官在审查DNA检材的取证过程中,应当注重DNA检材的提取是否保证检材的单一性;每一份检材的提取与封存是否是单独进行的,每一份检材是否都标明了检材的名称、提取的地点、提取日期、提取人员等。

通过对上述各项的审查来认定其取证方式和方法是否合法。

3.证据保管链是否完整
证据保管链是保管人员实时记录证据流转的过程性证据。

审查鉴定检材的保管链是否完整主要审查以下两点: 一是检材的特定化,二是保管中心的专门化和保管人员的专业化。

通过这些,不仅可以梳理出完整的证据流转过程,也可以界定侦查机关内部各自的证据责任。

DNA检材保管链可以做到流转过程有明确清晰的证据清单和衔接有序的交接手续,实现对证据动态的实时跟进和全方位监督。

二、DNA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认定
证明力是证据所具有的内在联系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是证据活的灵魂。

证据最终能够被法庭采信,除了具有证据能力之
外,其证明力的大小才是最终被定案
的依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
有明确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只是通过
鉴定人出庭,通过对鉴定意见进行质
证,法官形成心证,最终形成对鉴定
意见的证明力的审查。

从以上的这些
规定中看出我国对DNA证据证明力
的审查上主要是法官通过控辩双方的
交叉询问最终形成心证所确定的。


于DNA证据本身是间接证据而且惟
DNA证据定罪还存在着错判的风险,
越来越多的人主张确立DNA证据补
强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
解释中规定了补强规则主要适用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等特定证据。

这些证据是
一些证明力比较弱的证据,DNA证
据相对而言,证明力要强一些,但是
DNA证据也不是万能的,在实践中
还是会有出错的可能,而且DNA证
据本身固有的属性会让审判人员过于
的依赖DNA证据,会造成误判的风
险。

从“孤证不能定罪”的角度来看,
建立DNA证据的补强规则是很有必
要的。

三、DNA证据审查认定在司法
实践中的困境
(一)样本污染以及鉴定材料保
管不规范
侦查阶段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证
据的提取、转移和保管都是在侦查人
员的操作下进行的。

DNA由于是生
物检材,不具有特殊性,在操作的过
程中很容易出现被替换,混杂等情形,
在提取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
和审查,很容易发生交叉污染甚至出
现性状改变的情形。

证据从犯罪现场
转移到DNA分析实验室,在实验室
内还可能会在不同的实验室或者鉴定
人之间进行转移,最终得出鉴定意见
呈现在法庭中。

在每一次的转移过程
中都可能会出现检材的保管不当受到
环境或者其他的影响导致检材出现混
乱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
样本污染以及保管不规范等问题。

(二)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
率低
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调查程序
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NA证据不同于其他的证据,DNA
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法官与控
辩双方对于DNA证据中专业的知识
都相对匮乏,而且鉴定意见的形成经
历了长时间和多场所的流转,只有
鉴定人对DNA鉴定意见的形成有最
为明确的认识。

为了实现对DNA证
据的实质审查,让鉴定人出庭对有
关鉴定意见的内容作详细说明,能够
使控辩双方通过交叉询问,更好的就
DNA证据展开充分的质证。

然而在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作证
的几率很低,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力度保
障不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在对鉴定意见
有异议时,要使鉴定人出庭,必须以
“法院认为有必要”为前提。

如果法
院认为没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即
使当事人提出异议也没有效果。

除此
之外,法律并没有规定其他的对当事
人有关的救济途径,这不利于控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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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治区域治理
方就DNA证据进行质证。

而且相关的法律对与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也缺乏明确的规定。

四、对DNA证据相关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DNA实验室管理,加强鉴定的过程性考核
尽管我国各级公安机关都建立了专门的DNA实验室,也有专门DNA检材的保管设备,但是在DNA 证据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还是会存在DNA样本被污染,DNA检材保管不规范等问题。

为此,对于DNA实验室应当实行标准化的管理,对于不容易直接区分的DNA检材实行严密的DNA检材流转书面记录规则。

由于DNA的生物属性,要对DNA检材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以及通风等情况设立定期的检查制度,防止证据的交叉感染导致的证据毁损。

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对鉴定过程的考核,如果鉴定的程序出现了问题,鉴定意见必然也会出现瑕疵,与此同时还会影响DNA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鉴定过程的考核主要集中在证据保管链上,对于DNA检材链条的完整性的考核,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鉴定资质的考核,对鉴定方法是否符合技术操作规范的考核。

通过对DNA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和对鉴定过程的标准化考核,能够使得DNA鉴定意见更加的具有科学性。

(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意见要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在我国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几率很低,为此很难对鉴定意见进
行更深入的质证。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完善,首先,要明确鉴定人出
庭作证的情形,对于控辩双方在开庭
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而申请鉴定人出
庭的,对于法院依据职权认为鉴定意
见存在疑点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的,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出现以
上三种情形鉴定人应当出庭。

其次,
应当明确出庭的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
定理由,比如因突发重大疾病正在住
院治疗或者死亡的,因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致使鉴定人无法出庭的法定理
由。

最后,加大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出庭的制裁力度。

对于没有正当理
由不出庭作证的,形成的书面鉴定意
见不能在法庭调查中显示,也不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
作证的,法院可以通过书面或者视频
的方式来质询,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
相关的机关重新鉴定;对数次无正当
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除鉴定
人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外,法院可
以将其列入“黑名单”,从此不再认
可该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结语
DNA证据所形成的鉴定意见被
认为是人身同一性准确率最高的证据
之一,通常是有罪证据体系的支柱。

DNA证据作为科学证据中应运最为
广泛的证据,对其进行审查与判断刻
不容缓。

在证据能力方面,主要集中
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
审查;证据资格是定案的依据,DNA
证据要最终被法官采信还必须具有证
明力才可以,DNA证据一般是以鉴
定意见的形式呈现在法庭的,最终要
认定案件事实,还需要运用证据补强
规则来进行补强才行。

除了DNA证
据的审查认定,相应的程序性措施对
于DNA证据的审查判断也起到主要
的作用,比如鉴定人出庭作证,专家
辅助人出庭等,这些都对DNA证据
最终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起着关键的作
用,对于这些制度的完善能够更好的
推动DNA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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