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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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签署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议,它建立了一个独立的、永久性的、统一的国际刑事法院,由各缔约国授权,受国际法保护,负责审理和处理全球性的重大犯罪。
罗马规约创造了一种新的司法机构,该机构负责严厉审判那些对人类所犯下的最严重的罪行,如种族灭绝、战争罪、毁坏环境罪、强奸罪、反人类罪和贩运人口等,而且,此规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有关将犯罪者移交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并负责移交犯罪者。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共包含114条规定,其中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机构、司法管辖权、制裁权、犯罪范围、审判程序等内容。
该规约还规定了组织机构的结构,其中包括法院议长、法官、检察官、员工、律师等,同时规约还明确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包括犯罪范围、制裁权、审判程序等。
规约还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审判和处理那些已经在规约上列出的犯罪,这些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毁坏环境罪、强奸罪、反人类罪和贩运人口罪。
此外,罗马规约还规定,如果犯罪人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行
使犯罪行为,则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该国不愿意或者不能审判该案件时才有权审判该案件。
该规约还规定,犯罪者可以以任何形式被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这包括从缔约国法院受到的移交、缔约国自行将犯罪者移交给国际刑事法院等形式。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也有权从缔约国请求临时拘留犯罪者,以便审判该犯罪者。
罗马规约还规定,审判流程应当参照国际法律惯例,但也允许国际刑事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特定的审判程序,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审判期间,犯罪者有权获得必要的帮助,以确保他们的正当程序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规约还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发布各种制裁,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社会服务、赔偿和其他补救措施,以惩戒犯罪行为。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也有权判处其他重大犯罪,如贩运枪支和其他武器罪、贩卖儿童罪、洗钱罪、绑架罪等。
罗马规约明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是终局性的,而且,国际刑事法院可以确保犯罪者受到公正、公平的审判,遵守国际法律原则,以及尊重犯罪者的基本权利。
虽然罗马规约的签署标志着一种重大的进步,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例如,它只有在缔约国不愿意或者不能审判某些案件时,国际刑事法院才有权审判,而且,缔约国可以拒绝审判某些案件,因此,它仍然存在一定的司法豁免权。
总之,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规约,它有助于确保平等、公平和公正的审判,保护人类免受最严重的犯罪的侵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可以惩罚那些犯有重大国际罪行的犯罪者,促进国际司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