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淘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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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淘汰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措施的公务员。

具体标准见《广东省行政处罚基准》(见附件1)。

一、培训考核的对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实行“谁执法谁培训”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措施,属于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使的职权范围;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属于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职责。

具体工作部门包括: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其执法人员。

各级政府部门从事行政检查工作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从事检查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考核。

本办法所称被考核对象为依法由其从事执法工作的公务员或者执法辅助人员。

对执法辅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由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其专业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其中,公安机关所属人民警察以外的单位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在岗
行政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进行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法律工作者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司法权监督指导依法行政的
决定》要求从事执法工作;其他单位、组织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二、培训方式和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1.集中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执法业务知识理论专题讲课,由执法人员自主学习。

2.分散自学:由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年5
月底前完成。

3.自行学习:各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自培训或委托其他执法人员自主培训。

4.网络培训: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行政违法案件办理流程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专题培训。

5.考核淘汰:在考试前已参加了省、市各级执法部门进行的各类培训班的,或者未通过考
试的,由市或县人民政府进行考核,不能通过行政考核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已通过考试
但考核未通过者,根据其考试成绩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基准》确定是否可以继续参加省、市各级一级以上的行政执法培训或参加相关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三、参加考试
考试包括执法人员行政法学理论知识考试和法律文书写作考试两部分。

省司法厅负责全省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及法律文书书写技能考试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各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执法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并出具学习成绩证明(以下简称“双证书”)。

其中,行政处罚岗位从业人员须参加《行政执法证》的考试;法律文书岗位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务员法》或《广东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内容、使用、填写等方面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双证书”。

参加执法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试不及格,不得再从事执法工作,可申请参加本岗位其他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执法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文书书写技能考试与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并作为执法人员晋升执法等级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经考核委员会确认后报省政府批准,记入年度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档案。

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并记入人事档案;成绩不合格者,由省公务员局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后,由省公务员局在年度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本人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自动放弃执法资格。

对已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规定予以补考处理;对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用人单位责令其限期补考;逾期仍未补考的视为自动放弃执法资格。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省依法治省办负责解释。

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及考核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法规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执法人员教育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要牵头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研究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文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认真贯彻落实。

(二)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应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三)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部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以及晋升公务员职级的重要依据。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书面报送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辖市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委、省各直属机构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本年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评价结果报省政府依法行政办公室。

七、其他规定
(一)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执法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由省司法厅统一制作发放。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作为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必备条件之一,并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取得行政执法证,不得进入公务员队伍。

省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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