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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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5篇范文
第一篇: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
税收的基础是依法纳税,税收监督是依法纳税的基本保障。
我国已建立起基本的税收监督的体系,其中包括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将税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而建立起基本的行政监督体制,也有按照税收征管法、各个税种的法律等建立起的与税收征管内容与征管程序紧密相联的具体的税收监督体系。
随着市场观念的更新、各种制度的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税收监督在税收法治化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法监督体系也随着法律监督体系完善而完善。
编辑。
有关税收的监督制度的完善还需要从税收的观念、税收程序化、重视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角度来强化与促进。
(一)税收监督基本理念与渊源
1、税法监督是维护税收法定的需要,税收监督产生的基本理念
税收法定是税收监督前提,之所以要税收监督,是由税收法定引伸而来。
税收法定要求税收的开征、税收征收程序、税收的核算、违反税收的法律处罚必须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之上。
税收是对纳税人的一种财富索取,若无法律规定,而向公民与企业索取财富则是对公民与企业财产权的一种侵害。
因此税收法定也是税收能够存在的法律基础。
由于税收是法定的,则税收机关同样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而利益的驱动导致权利的滥用。
在税收征收关系中税收征收机关是行政机关,在整个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为保障法律的客观真实地实施,以及保护公民与企业利益的需要,均要求税收立法与税收征管中建立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否则由于主体之间利益的对立与地位的落差会导致税法执行过程中被扭曲,损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从理论考察,若税收征收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且在行使过程中缺乏必要监督,必然造成权力的滥用,从而使实际税收征管有违于税收法定的原则。
在税收实践中,征税机关不仅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具有税法的解释权,从而征税机关可以征收其想征的
税,而不是依法应征的税,这种状况强化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但损害了税法的权威。
2、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是税法基本价值的体现,也是税收监督的另一个重要渊源
税收公平要求每一个纳税义务人都按同样的法律规定纳税,而不应当有地区和个体的差异。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不仅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更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税收立法要贯彻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原则,税法解释和税收执法也要体现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原则。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部委规章,部门立法往往难以突破部门利益,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不足,而税法实际执行中的随意性,更有损于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的原则精神。
要实现税收的公平与税收的合理,就需要限制与约束征税人的权力被滥用的行为,以防止出现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情况产生。
因此税收的公平与税收的合理原则要求建立起一个税收监督机制,约束税务机关在税法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公平与不合理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可能在形式上是合法的。
3、税收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与要求,也是税收监督的产生的一个基本理念要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减少征收成本,就必须建立纳税人的权利观念,确立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平等地位。
在我国传统税法观念中,税务机关的地位高于纳税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向的法律关系,征税机关享有权利而纳税人负有义务,这是一种对税收的狭隘的理解。
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一个基本理念与立足点,人不分贵践、企业单位不分大小均是平等的。
政府机关本身就是由公民与组织组成的,在法律上政府机关与公民及社会组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政府机关虽然具有管理职能但它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使其权力,其法律地位与公民及社会组织仍然是平等的,不能认为政府机关具有公共管理职能而具有高于公司与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
这种理念引伸至税收法律关系,从基本的法律理念分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税务机关是依法征税,公民与社会
组织是依法纳税,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在我国税务实践中比较重视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有对税收缴纳的依据及程序的知情权,有享受政府给予行政服务的权力,有避免政府滥用征税行政权而使其受到损失的权力,有在受到税务侵权时的申诉权。
虽然我国已有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但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很少有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这种现象的原因并非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法律水平,以致于纳税人没有不同意见。
而更多的是纳税义务人对税务行政权力的恐惧。
这种对税务行政权力恐惧心理的存在就不可能使税务行政行为得到必要的监督,也就难以使税法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
税务监督需要一个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理念与法律基础作为后盾,才能使税务监督的机制自动地运行,而不是仅仅靠政府机关的单方面推动,如果仅仅是靠通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来实现是不现实的。
如果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了,税务机关的行为就会面临每一个纳税人的监督,则纳税监督就不需要大动干戈,税务监督的目的就能轻而易举地达到。
国外的政府机构管理人员相当少,不是他们没事管,而是他们非常强调在地位平等基础上建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自己本身的行为就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自己又不能协商解决时才需要政府出面,政府的工作量及人员相对就比较少。
为此我国目前在大力提倡纳税光荣的同时,需要大力扶植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通过立法来强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4、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利益驱动客观上需要强化税收监督
不同的利益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由于利益驱动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想方设法通过财务会计核算,通过各种规避税法等各种手段逃避纳税,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收的目的。
而征税机关包括国税、地税、海关等则经常以完成税收指标任务为目标,利用自由裁量权和行政强势地位,确保税款的收缴。
在实际中产生两种倾向:第一是“放水养鱼”。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税源相对充足,纳税机关以保障本年度的税收指标任务的完成为导向,有意识、有目的地隐藏
税源,决不多收超指标的税。
藏税于企业,虽然不影响当一政府的税收收入的规模;纳税人应税未税的行为,也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受处罚,但客观上违反了税法,同时在纳税人中造成不良影响,甚至给纳税人带来其他法律风险,尤其是信息披露严格的上市公司。
第二种是“寅吃卯粮”,内陆地区和经济欠不发达地区由于税源足往往因完不成本年度的税收指标任务,千方百计挖掘税源,甚至将纳税人在下一年度,再下一年度该缴的税先行征收。
其结果虽然完成了税收指标任务,但损害了税基,客观造成了不同地区企业间的不平等,税负的不均,从而损害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秩序,同时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违反税收法定的原则。
该收的税未收或不该收的税收了均是税收征收机关在利益驱动下所为的有违税法的行为。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可以纳入税务稽查,税收征管等程序,由税收征税机关加以监管、加以处罚并使其违法行为得以矫正,造成的危害结果得以救济,那么具有强势地位,拥有强大自由裁量权的税收征收机关,其征管行为的合法、合理与否更应当纳入税法监督的程序。
二、税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税收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三者之间既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核心是税收的立法监督。
目前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立法层次较低,虽然宪法关于征税权的原则规定是税法立法的宪法依据,但税法中除税收征管法、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由人大通过的法律外,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流转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税收实体法均是行政规章或部委规章。
这不仅仅是立法层次低,影响税法本身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且关乎整个市场主体和公民财产权的税法出于部门之手,在缺乏实质性立法监督的情况下,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这是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税收合理的前提。
税法解释不规范。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将有限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折成股本,这使得会计账簿上股东权益的科目的全部金额转成股本。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所产生的增加额,如是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股东是外商或企业、公司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做法既违反所得税法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导致不同股东之间税负的不公,限制自然人再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的发展。
自由裁量权缺乏合理性监督和行使过程中的程序约束。
以偷税处罚为例,除追征所偷税款外,可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处以一倍罚款还是五倍罚款,都属合法,至于究竟是一倍还是五倍则由税务机关根据合理原则自由裁量。
因此自由裁量的程序约束和监督十分必要。
从国家权力分工的角度看,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行政权属于国务院,司法权属于法院、检察院。
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执法权是政府的本职权力,而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则是政府的派生权力,因此针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法律监督程序和要求不同。
国家立法机关负责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行政复议前置,而对行政司法的法律监督则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
税务行政立法即是税务机关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行政司法则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监督的范畴,因此加强和完善税务行政立法的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虽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立法法明确规定普通法律不能违反宪法,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但这一立法原则需要具体宪法监督程序和立法程序来体现,才能立法实践中产生实质性效果,税收行政立法也不例外。
对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行政司法的监督程序,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但由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和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势地位,使纳税义务人基本上未能启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从而使税务行政监督和税务司法监督只是一种法律上规定的监督程序,没有真正成为纳税人获得救济的手段。
第二篇:论我国会计监督体系
论我国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在经济监督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一种以基层单位财务收支为监督对象,以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单位内部监督为主要形式的会计监督体系。
这一会计监督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近年来这一监督体系开始显现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屡查屡犯,使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面临严重挑战。
健全和不断完善会计监督体系,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构成会计监督体系是指由若干具有履行会计监督职能的组织机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部分。
(一)单位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由会计人员承担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通过对记账凭证的审查、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并保证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之内。
从严格意义上讲,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还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因为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因此,一般单位在设计内部会计监督体系时往往考虑内部审计的因素。
尽管如此,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两者仍有所区别,审计监督是对会计工作的再监督,两者不可替代。
多年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直在经济监督体系中承担重要使命,而且在促进单位内部强化管理、保证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等方面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
从社会 1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看,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
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注册会计师依法并接受委托,对有关会计事项如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法律公证性的审计报告,以此为委托人和有关方面服务。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且其审计工作具有法律公证性,因此,其监督也是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它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监督起互补作用。
国家监督的具体构成是:
1.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
它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情况来进行的。
财政监督还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这些专项检查往往都以财务会计资料为重要对象之一。
2.审计监督。
政府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税务监督。
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建账,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额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税收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包括《会计法》、《规范》在内的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实施。
在国家监督中,还应当包括工商监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检
中,对工商企业会计报表及其注册资本情况的检查。
证券监督即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监督等。
二、我国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约束机制不完善
我国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使得会计人员不能有效地行使其监督职能,导致企业会计监督不力。
新的《会计法》虽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出台。
其次,有的企业在新的财务制度运行之后,仍用传统的做法来看待新制度,没有按新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使得出现“新制度、老观念、老办法”,会计管理混乱。
再者,在会计监督过程中有些概念很模糊,比如说会计监督、审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职责权限有待明确。
很多企业将审计监督等同于会计监督,而事实上审计监督是对会计监督的再监督,它侧重于事后监督,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同一经济事项的监督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
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如果有针对性的会计制度和核算体系还不健全,也就难以适应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
(二)会计执业环境不规范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结果表明,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很不规范。
受拜金主义的影响,人的价值观也产生扭曲,企业追求短期行为,会计人员惟命是从,在权利、利益的驱使下制假、造假,失真的会计信息泛滥,严重恶化了会计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混乱,行政干预、地区(部门)保护现象严重,严重制约着注册会计师服务、沟通、公证。
监督作用的发挥,导致中介业务的变相分割,中介市场出现了严重的恶性竞争,带来一些中介机构和会计执业人员在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上放纵,虚假信息得不到揭露,风险意识较差,甚至迎合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客户利益的需要,弄虚作假造成经济信息质量低下,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
(三)企业法人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失调
目前,在一些企业中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
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我国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不全,主要体现在有的单位是根本就缺乏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有的单位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这些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执业道德观念不强
一般来说,虚假的会计信息也是出自于会计人员之手,因此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及职业道德观念在会计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快了会计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前些年我国会计人员奇缺,而现阶段,虽解决了量方面的问题,但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
再者,会计人员的监督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职业风险意识,职业判断能力弱,自我管制能力差,惟命是从,在权大于法的思想支配下,有意造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三、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
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快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处罚;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如《经济法》、《证券法》等,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改善社会职业环境,规范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真正行使会计监督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讲究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现象,提高政策业务水平,在行业自律性组织内,约束自我,净化队伍,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加快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行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直接授权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面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新体制,突出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宏观管理中的核心主
体地位,便于注册会计师行使职业自我管理权限,同时
制定和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整顿经济秩序,加强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强化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这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保证。
(三)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
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会计队伍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经济、新业务的不断出现,要求会计人员面对复杂的经济事项,在保持职业的谨慎性和规范性的同时,能从整体的角度,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明晰的理解力及准确的判断力,找出解决的办法和思路,迎接知识经济的到来。
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首先是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这样才能在国家会计法律体系下真正履行会计人员的职责;其次是要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用一定的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遵守公共道德,保持良好的信誉;再次,会计人员能够不断地参加继续教育;最后,会计人员还要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
(五)加强和规范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新闻媒体监督是一种重要而有效的监督形式。
由于新闻媒体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具有导向作用,所以能够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在我国,新闻媒体监督日渐成熟,许多会计造假事件就是由新闻媒体揭露出来的,体现了媒体监督的威力。
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给信息传递所带来的便利优势,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全方位地实施会计监督。
(六)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