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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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淄社险发[2012]20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通知
(淄社险发〔2012〕20号)
各区县、高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社会保险市直管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计发待遇基数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 242号),现将我市2012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录入职工缴费工资
(一)单位职工以2011年度工资收入作为2012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00元、上限为9498元;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12年度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年缴费额为186元。

(二)已领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直接录入缴费工资等数据;未领取的单位携带U盘,到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拷贝单位申报系统及数据,安装后录入。

企业按在职人员、2-5月份减少人员的顺序
录入年工资收入、工资发放月数,并打印《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1,以下简称《汇总表》)、《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2)和《2012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附件3,附件2和附件3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公示职工缴费基数。

单位将《一览表》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等部门对公示情况要给予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职工本人核查、确认并在“职工签字”栏内签字(盖章),单位的劳资、纪检、工会三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示证明》(附件4)上签名盖章(无纪检、工会等部门的单位在《公示证明》上填写“无”)。

二、申报职工缴费基数
(一)单位6月10日前,须携带《汇总表》、《一览表》、《公示证明》,到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申报。

领取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申报缴费基数电子数据;未领取的单位用U盘拷贝数据申报。

参保单位2-5月份减少的人员确实无法签字(盖章)的,申报时须提供其上年12月份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要按规定的时间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或迟报。

如单位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后,再办理6月份职工增加、减少变动手续,缴纳6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补缴1-5月份差额部分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
(一)参保单位足额缴纳6月份社会保险费,及补缴1-5月份差额部分后,计发1-6月份退休人员正式退休待遇。

(二)各区县、高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区
县工作实际,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附件:1、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
2、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
3、2012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
4、公示证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1:
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汇总表
单位名称(章)单位编码:
基本养老保险比例:单位:%,个人:%
失业保险比例:单位:%,个人:%
基本医疗保险比例:单位:%,个人:%
工伤保险比例:单位:%
生育保险比例:单位:%
单位负责人(章):单位经办人(章):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经办人:社会保险业务专用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附在《一览表》保存。

附件2:
2012年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
此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3:
2012年参保单位减员职工缴费基数一览表
此表一式二份,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4:
公示证明
我单位年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已经公示,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劳资负责人(章):
纪检负责人(章):
工会负责人(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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