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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若民、于海龙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彭若民、于海龙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海刑初字第324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若民,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北安乡平安村兰家窝堡屯。

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9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海龙,男,1980年9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林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奎山村。

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19年3月6日被羁押,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19]第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若民、于海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彭若民、于海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若民伙同被告人于海龙于2019年6月13日13时许,在本市海淀区304医院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4本共计100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发票。

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证人王成、霍小庆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若民、于海龙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彭若民、于海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若民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于海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小云书记员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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