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方案】分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WORD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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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基本工资制度
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根据文件精神和分公司《关于印发< 分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为确保现行工资制度向新工资制度的平稳过渡,规范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首次套入时工资的处理
(一)管理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套入
1、现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系列的人员
(1)属于同岗级聘任的,按本人现行岗位工资档次(不含原管理幅度较大单位、副处级单位班子成员高执行的一档)对应套入新管理岗位工资标准(现执行4档以上岗位工资的,本次也套入新4档岗位工资标准,下同)。
其中现执行管理岗位工资、聘任到直属单位“副总师、安全总监”、采油作业区经理、书记、副经理岗位的人员,按本人现行岗位工资档次对应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同上);由科员(办事员)岗位聘任到主办岗位的,先按本人现行科员(办事员)岗位工资的档次对应套入助理主办岗位工资标准,再按助理主办岗位工资标准额就近高套到主办岗位工资标准。
其中工龄满二十五年及以上的聘任在主办岗位的人员,可高抬一档执行,最高不超过四档。
(2)属于低岗级高聘的,先按本人现行岗位工资档次和对应的岗级套入新管理岗位工资标准,再按新岗位工资标准额就近高套到所聘高岗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并重新计算考核晋档期。
其中现执行处职岗位工资,聘任到“总经理助理”岗的人员,先将按长油发〔2000〕第250号文件规定在处职岗位工资标准上高执行的一档取消后,对应套入新制度同档次处级岗位工资标准,然后按处级岗位工资标准就近高套到“总经理助理”的岗位工资标准;现执行处职岗位工资,聘任到“公司安全总监、副总师”岗的人员,先按现档次套入新制度处级岗位工资标准,然后按处级岗位工资标准就近高套到“公司安全总监、副总师”的岗位工资标准。
(3)属于高岗级低聘的,按所聘岗位的最高档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其任较高职务的考核晋档期和低聘后的考核晋档期可连续计算。
2、现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人员
各单位应对管理岗位的任职资格进行规范,明确各岗位的任职资格。
原则上高级主管岗位应具有高级职称,主管岗位应具有中级职称,主办岗位应具有助理职称;助理主办岗位应具有技术员职称;少数优秀的人员可以高聘。
现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聘到管理岗位,其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属副处级及以上岗位的,按现应执行管理人员岗位工资的档次对应套入所聘岗位新岗位工资标准,考核晋档期连续计算。
(2)属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按以下套入办法执行:
①高级职称人员聘为科长(高级主管)的,其岗位工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按高两档套入管理岗位新标准,其中:现执行高级三档的,套入科长(高级主管)岗位
四档、保留工资50元(保留工资1),现执行高级四档的,套入科长(高级主管)岗位四档、保留工资100元(保留工资1)。
②中级职称人员聘为科长(高级主管)的,其岗位工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按低两档套入管理岗位新标准,其中:现执行中级岗位工资一~三档的,套入新科长(高级主管)岗位工资一档,现执行中级岗位工资四档及以上的,套入新科长(高级主管)岗位工资二档。
③中级职称人员聘为主管或副科长的,其岗位工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按高一档套入管理岗位新标准,其中:现执行中级四档的,套入主管岗位四档、保留工资50元(保留工资1)。
④助理级职称人员聘任为副科长(主管)的,其岗位工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按低两档套入管理岗位新标准,其中:现执行助理级岗位工资一~三档的,套入新副科长(主管)岗位工资一档,现执行助理级岗位工资四档及以上的,套入新副科长(主管)岗位工资二档。
⑤助理级职称人员聘任为主办、技术员级职称人员聘任为助理主办的,按现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档次对应套入新管理岗位工资标准。
⑥技术员级职称人员聘为主办的,其岗位工资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档次的基础上按低一档套入管理岗位新标准,其中现执行员级一、二档的,套入主办岗位工资标准一档。
现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也可以按现应执行的管理岗位工资档次对应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同上),套入后的考核晋档期连续计算。
按现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和应执行的管理岗位工资标准套入新管理岗位工资标准,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不一致时,按择高的原则确定套入后的执行标准。
对少数优秀人员高聘到管理岗位的,先按本人现应执行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档次对应套入同级新管理岗位工资,再按新管理岗位工资标准额就近就高套入所聘新管理岗位工资。
上述规定只限于首次套入时执行,今后动态运行时不再执行。
3、现执行操作服务岗位工资系列的人员
先按岗位技能工资动态运行实施办法,确定现应执行所聘管理岗位的岗位工资档次、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档次,再按上述1、2的办法确定应执行的新管理岗位工资标准。
为便于岗位工资的管理和动态运行,管理人员不再执行操作服务人员的岗技工资标准。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套入
按照评聘分开、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以本人现应执行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和所聘岗位,按以下办法套入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1、属于平聘的,按现执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档次对应套入新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现执行4档以上岗位工资的,本次也套入新4档岗位工资标准,下同),岗位工资考核晋档期连续计算。
2、属于高聘的,原则上按所聘岗位新工资标准的起始档执行。
其中由技术员级聘任到助理级岗位的,按现执行的技术员级岗位工资档次对应套入新技术员岗位工资标准后,以新岗位工资额就近高套到助理级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对少数优秀、暂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聘任到一线基层单位技术员岗位的,其岗位工资按现执行操作服务人员岗位工资的档次对应套入新技术员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上)。
高聘后确定的岗位工资,考核晋档期重新计算。
3、属于低聘的,原则上按所聘岗位的最高档次执行。
其中由助理级低聘到技术员级的,按现执行的助理级岗位工资档次对应套入新助理级岗位工资标准后,以新岗位工资额就近平低套入新技术员岗位工资标准。
低聘后确定的新岗位工资标准的考核晋档期与其任较高技术
职务的考核晋档期可连续计算。
(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上述(一)、(二)规定套入对应的新岗位工资标准后,新岗位工资标准与本人现技能工资(含已执行的一线队种浮动工资)、岗位工资、保留工资三项之和(以下简称三项工资之和)的差额部分,作为保留工资处理(保留工资2)。
(四)操作服务人员岗技工资的套入
以本人现行技能工资(含已执行的一线队种浮动工资)、岗位工资、保留工资三项之和,按照现聘(任)岗位对应的岗序,就近高套入新岗技工资标准。
凡按此办法套入后,增资不足一个档差的(套入一档或二档标准的均按二档与三档之间的档差计算)可再高套一档。
凡套入本岗级“****”档后仍高出的部分作为保留工资处理(保留工资2)。
现执行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本次聘任到操作和服务岗位的人员,其岗技工资也按操作服务人员岗技工资套入办法执行。
(五)设置岗位(技)工资套入最低增资保证
为保证各类人员在此次基本工资制度改革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增资,特设置最低增资数额为50元(不含津补贴增资)。
各类人员套入的新岗位(技)工资标准、保留工资1、2之和与本人现执行的三项工资之和相比,其增资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资;补足50元的部分按保留工资处理(保留工资3)。
(六)岗位(技)工资套改后的考核晋档期计算
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中,岗位工资按同岗同档套入的人员和本次基本工资制度配套改革时高岗级低聘的人员,岗位工资套入前后的考核晋档期连续计算;现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套入管理岗位工资标准时高套的人员、操作和服务人员岗技工资套入时高套的人员、执行合同工资制的新增员工、职业资格等级高于等于岗技工资套入标准对应的职业资格等级的操作和服务岗位人员,岗位(技)工资首次套入后,考核晋档期从2003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本次基本工资制度配套改革时高聘的人员、职业资格等级未达到岗技工资套入标准对应的职业资格等级的操作服务岗位人员,岗位工资考核晋档期分别从正式聘任上岗、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之月起开始计算(不含试用期)。
二、津(补)贴
1、工龄津贴将现行的工龄工资改为工龄津贴。
工龄津贴按员工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从参加工作的次年起执行,每工作一年,每月工龄津贴标准为4元,逐年增加。
2、艰苦生产岗位上岗津贴对聘任在一线关键艰苦生产岗位和二、三线特别艰苦岗位上的人员,继续实行上岗津贴制度(简称“艰岗津贴”),并将现行的驾驶津贴(吨位津贴、特种车津贴)纳入艰苦岗位津贴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执行范围和对应的标准确定员工本人应执行的艰岗津贴,按岗位出勤工日计发,上岗则有,离岗则无。
现执行驾驶津贴(吨位津贴、特种车津贴),已列入艰岗津贴执行范围的岗位,不再执行驾驶津贴;没有列入的岗位,继续按现规定执行驾驶津贴。
3、技术专家津贴对按规定条件聘任在岗的股份公司高级技术专家,每月津贴标准为5000元;对按规定条件聘任在岗的油田公司一级技术专家,每月津贴标准为3000元;二级技术专家,每月津贴标准为2000元;三级技术专家(直属单位技术专家),每月津贴为1000元。
技术专家津贴按岗位动态管理。
凡聘期结束或经考核不能胜任者,不得享受技术专家津贴。
4、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津贴为稳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对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津贴。
技术津贴标准为作业区(大队)及以下的专业技术岗位100元/人.月;直属单位研究所等的专业技术岗位75元/人.月;勘探开发研究院、油气工艺技术研究院的专业技术岗位50元/人.月。
符合执行股份公司高级技术专家津贴、油田公司技术专家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津贴的人员,技术(专家)津贴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5、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对按规定聘任在岗的技师、高级技师,继续实行技师津贴制度,并提高津贴标准。
提高后的津贴标准为:技师每月150元;高级技师每月280元。
6、原有津贴原有津贴与本人工资基数脱钩;执行所在工作区域的补贴标准,动态管理。
原有津贴标准为:关中地区(西安、咸阳、宝鸡、渭南、杨凌地区)、银川市区110元/人.月;内蒙、榆林、延安、陇东等其它沙漠、黄土高原地区160元/人.月。
本人原有津贴高于新标准的部分,作为保留工资处理(保留工资4);原有津贴低于新标准的人员和新增员工,按新标准执行。
7、回民补贴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员工,由于工作单位不能为他们设立专用灶具做饭,附近又无清真灶搭伙,又不能回家用饭的,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贴6元。
8、冻结的津(补)贴将现行的知识分子及少数老职工补贴(简称知老补贴),根据股份公司改革精神按现行绝对额予以冻结保留(简称冻结的津补贴),在今后改革时另行处理;新增员工、新聘任上岗的人员和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员工不再执行。
9、夜班津贴前夜班生产员工工作至二十三点以后,满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班次2元;后夜班生产员工工作至零点以后,满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班次3元;门卫夜班值班人员和在夜间工作的管理人员、非倒班员工白天正常工作在六小时以上,夜间又工作到二十三点以后的,不论前夜班、后夜班或前后连续夜班,夜班津贴一律按2元计发;工作在二十三点以前者,不发给夜班津贴。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均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系列、岗级的岗位工资,原则上按起始档标准确定。
按此原则确定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应不低于本人原在部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的80%,低于80%的可相应调整执行档次,达到本岗位最高档后仍低于80%的,高出部分作为保留工资处理。
2、对实职岗位与职级不符的人员,按上级明确的职级对应的岗级套入。
3、对按现规定高执行一档岗位工资的管理人员,首次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时,不包括高执行的一档。
执行新管理岗位工资标准后,不再提高一档执行。
4、员工因工资制度改革、岗位变动和考核晋档等增加岗位(技)工资时,其增加的岗位(技)工资额要冲销保留工资,一次冲销不完的,余额继续保留。
5、技术专家津贴自正式聘任之日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津贴自本次重新聘任次月起执行;技师、高级技师津贴从本次新聘任的次月起执行新标准,未聘任的不再执行技师、高级技师津贴,聘期重新计算。
6、新增员工的工资改革。
为统一基本工资制度和标准,对新增员工(1999年4月9日及以后在油田新参加工作的员工、石油系统外部调入员工和退伍军人),按其所聘任的岗位执行油田公司统一的岗位(技)工资制度。
现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新增员工(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前已聘任在副科长、中级技术职务、高级工及以上岗位的人员),其岗位(技)工资按首次套入时的工资处理规定中对应的办法套入。
现执行合同工资制的新增员工,比照现岗位技能工资制动态运行实施办法和同年限、同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工作年限和聘任的岗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岗位(技)工资:
(1)聘任到助理主办、技术员岗位的,其连续工作年限不满4年的,套入对应新岗位工资1档标准;满4年不满7年的,套入2档;满7年及以上的,对应套入3档。
(2)聘任到主办、助理工程师及以上岗位的,按其岗位任职年限确定:不满3年的套入对应岗位工资1档标准;满3年不满6年的,套入2档;满6年及以上的,对应套入3档。
(3)聘任到操作服务岗位的,聘任岗位属1-5岗级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套入一档,满10年不满15年的套入二档,满15年及以上的套入三档;属6-8岗级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8年的套入一档,满8年不满13年的,套入二档,满13年及以上的套入三档;属9-15岗级的,连续工作年限不满4年的套入一档,满4年不满9年的套入二档,满9年及以上的套入三档。
(4)执行新的工资制度后,本人月增资额(包括津补贴)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资,补足部分暂作为保留工资处理(保留3)。
(5)新增员工的工龄津贴、原有津贴、艰岗津贴、技术津贴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原执行的临时生活补贴同时冲销。
新参加工作的新增员工,继续实行试用期和见习(熟练)期制度。
在试用期间(3个月),其生活费按对应岗位(技)工资一档标准的70%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全额执行;工龄津贴、回民补贴、原有津贴全额执行。
符合执行艰岗津贴、技术津贴的,试用期满至见习(熟练)期间(1年)减半执行;正式聘任、顶岗后全额执行并开始计算岗位(技)工资考核晋档期。
新增员工中的退伍军人不执行试用期生活费待遇。
按上述办法和所聘任岗位确定应执行的岗技工资、津补贴标准。
7、集体工按在岗合同制员工的岗位(技)工资改革办法执行。
8、内部退养员工的工资套改。
内部退养员工的岗位(技)工资,以本人离岗前的岗位、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按在岗合同制员工的办法对应套入新岗位(技)工资标准(对内部退养前执行操作服务人员岗位工资的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本次应套入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
工龄津贴和其他津补贴的调整与在岗合同制员工相同。
套入后的工资仍作为档案工资。
内部退养员工实施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后,同时对计发退养生活费的基数进行调整,计发比例不变,按长油发(2000)第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岗位(技)工资、工龄津贴、保留工资(1、2、3)按比例计发;原有津贴、回民补贴、冻结的津补贴和保留工资4全额发给。
9、离岗休养员工的工资套改。
离岗休养员工按其离岗休养时的岗位和档案工资,按在岗合同制员工的工资改革、套入办法执行,套改后的工资继续作为档案工资。
考虑到这次在岗员工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均有不同程度的增资,将离岗休养员工的生活费标准调整为500元/月。
离岗休养员工套改后的增资额、调整生活费标准的增资额按其实际在岗时间和离岗休养时间分段计发。
10、因受各种处分或刑事处罚执行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其在正常劳动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处分、刑事处罚解除并正式聘任上岗后,重新评定其岗位(技)工资。
11、基本工资制度改革的执行时间及增资补发。
(1)改革后的基本工资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套改增资按员工的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分段计算、补发。
(2)各单位以2003年11月末员工人数为准, 11月末正式工资关系在哪个单位的,就由哪个单位负责其工资套改。
油田公司内部借聘员工,由原单位负责工资套改(其中借聘后职务提升的,由借聘单位
出据现聘岗位情况,原单位按提升后的职务套改),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原单位将套改结果抄送到借聘单位;借聘单位按照审批后的套改结果执行,增资额由借聘单位和原单位按聘用时间分段补发。
油田公司借聘勘探局的员工,由借聘员工原单位负责套改,借聘单位按照原单位介绍的套改结果执行并补发借聘时间段内的增资。
两个助剂厂和十三个作业区员工,由现所在单位负责其工资套改,油田公司审批后,将套改结果抄送勘探局人事劳资处。
(3)对2003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本人离退休前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和在岗合同制员工的岗位(技)工资改革、套入办法进行套改,其增资额按在岗时间补发。
12、本细则实施后,各单位应严格工资制度管理,不得执行地方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台的
各种工资政策。
对确需要执行的,须报经油田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13、新工资制度实施后,基本工资制度的动态运行按《长庆油田分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动
态运行实施办法》(长油字〔2003〕251号)执行。
14、本细则实施后,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15、本细则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