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协对中国构建农村互助金融体系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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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协对中国构建农村互助金融体系的启示
作者:张璇,胡慧林,沈金虎
来源:《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2015年第11期
张璇1,胡慧林1,沈金虎2
(1. 长春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2. 日本京都大学农学研究科,日
本京都 6068502)
摘要:介绍了日本农协发展演化历史及其结构体系,通过借鉴日本农协发展模式构建出村镇资金互助社、省市农村互助金融群落、国家级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的三层中国农村互助金融体系,并提出优化中国农村互助金融体系外部支撑环境的建议。

关键词:合作金融;日本农协;农村互助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674-9146.2015.11.001
农村互助金融是指为获得低成本融资,按照“自愿互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由
农户出资入股,为入股社员提供信贷资金、贷款担保服务的信用互助组织。

农村互助金融体系
则是以多级农村互助金融组织为基础,通过多层次服务监管体系,形成相关资金服务网络,确
保农村互助金融组织规范运行,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具有金融监督与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体
系[1]。

日本农协发展模式是建立在广大农民合作意愿基础上的互助金融体系,是针对东亚小农经济社会的独创,目前已经推广到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并取得了较好的绩效。

中国人多地少,农村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不足,借鉴日本综合农协发展模式,构建农村互助金融体系,对改善农
村金融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日本农协发展模式
1.1 日本农协的演化历史
日本农协,全称为日本农业协同组织,始建于l947年。

农协是一个分成三层组织的金融体系,由日本农、林、渔业协同组合而成。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为应对战争给日本农村
带来的生产荒废,日本政府对农业作出了包括土地改革、土壤改良、组建农协在内的三项改革[2]。

1956年初,日本政府出台了《农业整备措施法》,从法律角度上强化了对农业协会的扶
持力度,使各个不同等级的农业协会明确了其经营业务范围。

而在1961年,日本官方政府又借助《农业基本法》和《农协会并助成法》,着令低层农业协会与市、镇、村级的官方机构共同
构建农政协议会,就此落实了农业协会在日本农村经济生产中的带头地位,极大促进了农协组
织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农业协会也持续革新,不
少地方基层农协进一步合并,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了农协事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1.2 日本农协的结构体系
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组织体系的最高层次,负责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对日本农村互助金融体
系内资金进行融通调剂、清算和合理运用,此机构由全国农协、渔协、林协和联合会等政府部
门投资设立;中层机构为都道府县信用农协同组合联合会,主要负责全县范围内机构内部农业
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最基层的农协组织是市町村农协合作金融部,办理吸收存款、贷款和
汇兑、支票转账、托收承付等结算性贷款业务,负责内部会员从生产资料的购买到生产、销售
等全过程的资金结算。

日本的行政管理等级具体分为市、町、村,都道、府、县和中央三级。

因此日本农业协会
的组织机构设立也分为不同等级的3个层次:首先是以市、町、村作为小规模经济区域,农民
参与入股进而构成的名为基层农业协会;其次是以都、道、府、县作为中规模经济区域,基层
农业协会入股来构筑的称为县级联合会;最后就是以全国作为一个大规模的经济区域,由基层
农协和县级联合会入股,形成一个最高级的联合统筹管理机构,全称为全国农业协同组合。

2 日本农协发展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建立具有市场及服务性的农村互助金融组织。

日本农协具采销职能帮助农民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生活用品,收购、加工、储藏、销售农产品,日本的农村供销基本是由农协控制的,
农协供给农民的生产资料占农户总购买量的74%左右,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达到了农民
年销售额的90%以上。

因此,农村互助金融作为农村资金流通的枢纽,应首先确定它的服务性,加强经济活动与农村社会生产活动的紧密性。

市场性则是指农民作为互助金融组织的股东,具
有股东收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互助金融组织应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农民收入。

2)政府支持及立法保障。

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赋予农协合法
的社会地位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政府不断修改原有的法律和
制定新的法律,使农协的一切活动都有可靠的法律依据[3]。

因此,政府作为国家事务的设计师和调度师,必须强制力保证农村互助金融的合法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提高农村金融安全性,优化机构内部结构,保证金融服务的正常有序运行。

3)地区资金联通。

农村互助金融由于资金来源、运行模式等的限制,有时可能达不到相当的规模来完成资金流通,在日本农协的社员来自全体村民,日本99%以上的村民都加入了农协,农协既直接向全体农民服务,又同时“指导”着全体农民,大量农民进入农协,使区域形成具
有较大规模的金融集团网,增加信贷活动的流动性,降低风险。

3 中国农村互助金融体系的构建
农村互助金融体系是以服务农民为主要宗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加强农村资金流动的组
织体系,保证农村互助金融正常有序调度及发展体系。

借鉴日本综合农协发展模式,遵循政府
扶持、区域联合、自律监管和机构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特点的多层
级农村互助金融体系。

中国农村互助金融体系应包括村镇基层资金互助社、省市级资金互助组织、国家级资金互助组织3个层级并配合多层级特点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

1)基层互助金融组织实行农民自治。

以村镇为单位,成立资金互助社,保证农村经济体系与农村互助金融高度融合,确保资金的合理调配及使用。

基层农村互助社不仅仅要关注农村信
贷的发放情况,更要根据农村社会生产的需求提供服务,包括大型设备的采买,种子采购等跟
农村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

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形式参与采买,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并
且有利于农村社会生产形象的集体化,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深化土地种植等农业的改革。

2)构建广泛的具有综合服务能力的农村互助金融群落。

将基层互助金融组织联合起来,建立广泛的农村互助金融群落,统一由对应省市一级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管理,省市级农村互助金
融组织负责将其下属基层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形成统一整体,实现金融群落内的资金流动与调度,提高资金流动性,实现区域经济的整体化、规模化发展。

省市级互助金融组织对基层互助金融
机构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法流动,保证农民切身利益。

此外,金融群落的实现还有利于
对市场发展方向进行预测,避免单个基层互助金融组织对市场信息把握不足及抗风险能力较差
带来的巨大损失。

3)国家级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综合管理。

实行国家级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对省市级互助金融组织进行管理,完成协调农村互助资金的跨省、市调动,同时实现资金融通,审核批准超过省市
级资金调动使用限额的金融行为,观测市场变化,为整个体系的运行提供相应的政策性指导,
并制定相关规定,监管金融活动,保证整个体系的正常运行。

4)形成多层次分级监管体系。

在基层,实行农民自主管理经营的农村互助金融社,在村镇互助金融组织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由政府建立多层次分级监管体系,如就一省而言,可以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互助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村镇农村互助金融合法性及资金调度,县
级农村互助金融监管机构由市级农村互助监管机构监控,市级农村互助金融监管机构由省级农
村互助监管机构监督,同级之间相互监督。

农村互助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下辖农村互助组织运作
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监管,并不对金融互助组织的自主运行进行过分干预,以保证农村互助金融
机构的自治原则。

较高层级的监管组织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可以作为低层级互助金融组织
资金借贷的枢纽,弥补低层级农村互助金融组织结构在集资、借贷等方面由于自身规模所造成
的限制。

4 优化中国农村互助金融体系外部支撑环境
为了保证我国农村互助金融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内部结构组织的完善,同时也需要法律、
社会机构和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撑。

1)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规范整个农村互助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由于新型农村互助金融组织在中国仍属于初步试验发展阶段,立法可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农村互助金
融体系的构建与规范发展。

同时,国家立法体现着政府对农村互助金融发展的重视程度,随着
国家对于农村建设的重视,农村金融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短板已经是我国农村建设的重点之一。

2)区域性金融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建设集中于商业工业,忽视了农业,集中于大中型城市,忽略了乡村,这也是我国民间金融体系混乱,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集资,借贷的
组织大量存在的原因。

区域性金融改革不仅能够使金融结构更加合理,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短板,更能有效地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进一步改善整个民间金融环境,
使农村互助金融有一个比较良好的发展环境。

3)加强经济人才储备建设。

农村互助金融在构建和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具有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据相关资料2015年全国毕业生数量达到749万,比2014年增加22万。

很多金融专业的毕业生进入了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但是由于应届毕业生相对工作经验较少,
很多人从事了金融理财等销售工作,这实际上是对大学生资源的一种浪费,加强相关农村互助
金融人才储备,开展专项计划,不仅有利于解决大学生就业,同时也为农村互助金融体系培养
了大批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可以更加有效地进行农村互助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濮阳市农村贷款互助合作社课题组.濮阳互助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变革[J].改革内
参,2012(3):109-112.
[2] 魏强.我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体系构建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3:33-36.
[3] 刘增彬.日本农协模式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的启示[J].武汉金融,2013(7):47-49.
(责任编辑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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