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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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
大精神和省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部署要求,实现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宏伟目标,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心工作,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按照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要求,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为繁荣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特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作为全省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奖。

现就评选奖励有关事宜制定本办法。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分为艺术作品奖、文学创作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

(一)艺术作品奖。

凡山东省内(包括央、部队驻鲁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戏剧、音乐、
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艺术理论研究等12个门类,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参评作品成果应为:(1)已经公演和播出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文艺节目、剧目;(2)在省级以上社会团体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3)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民间文艺作品和艺术理论研究著作。

(二)文学创作奖。

凡山东省内(包括央、部队驻鲁单位)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文学评论和文学理论作品,包括长篇小说、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含杂文)、诗歌(含散文诗)、儿童文学及文学评论、理论等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长篇小说以单部作品参评,、短篇小说以单篇作品参评,诗歌、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文学评论和理论作品以选集、专集参评为主,也可单篇作品申报参加评奖。

(三)艺术突出贡献奖。

对山东省内(包括央、部队驻鲁单位)在艺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艺术精湛、德高望重的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艺术家和社会知名、德艺双馨、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艺术家进行表彰奖励。

二、评奖条件与标准
(一)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节目、剧目,应是题材重大、主题鲜明、艺术水平高、人民群众欢迎的作品。

音乐和曲艺等节目应在省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50场以上;剧目演出场次不应少于50场;电影在全国公映,电视剧在省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取得较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二)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应是题材重大、艺术水平高、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大展或竞赛、社会反响大的艺术精品。

(三)民间文艺作品应是文化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较高的文化艺术精品;艺术研究著作应是对艺术领域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意见,并在实践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重要作品。

(四)文学作品应是弘扬主旋律、内涵丰富、体现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艺术上富有开拓创新特点,语言风格上具有独特鲜明的个性,审美品位优雅高尚的文学精品。

(五)文学评论和理论作品应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深刻地把握思想内涵,具有独到的观点和见解,对解决文学领域的重要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重要作品。

(六)参评艺术突出贡献奖者应是各艺术门类具有突出代表性的老艺术家和获得国家级文艺大展、大赛(包括央宣传部、国家文化部、国
文联及所属的各文艺家协会组织的文艺大奖)一等奖以上的青年艺术家。

各艺术门类的评奖标准细则,将另文颁布。

三、奖励名额、标准与奖励管理
(一)奖励名额、标准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评奖。

根据文学、艺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

共设15个类别,228个奖项。

其:(1)艺术作品奖设12个类别,173个奖项,包括一等奖18项,二等奖63项,三等奖92项;(2)文学创作奖设2个类别,9个项目,42个奖项,奖励不分等级;(3)艺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奖不超过13名。

1、艺术作品奖
(1)戏剧:京剧、吕剧、话剧、山东柳子、五音戏、豫剧、山东梆子、歌剧、舞剧、音乐剧等。

一等奖6万元,2名。

二等奖3万元,6名。

三等奖1.5万元,8名。

(2)音乐:声乐类(民族、美声、通俗唱法、合唱等)、器乐类(二胡、琵琶、古筝、钢琴、小提琴、吉他、萨克斯等)、作词、作曲等。

一等奖4万元,2名。

二等奖2万元,6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3)曲艺:相声、小品、山东快书、山东评书、山东琴书、山东大鼓、山东柳琴等。

一等奖4万元,2名。

二等奖2万元,6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4)舞蹈:古典舞、民族舞、当代舞、芭蕾舞、现代舞、国标舞、街舞、模特表演等。

一等奖4万元,2名。

二等奖2万元,6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5)杂技:杂技、魔术等。

一等奖4万元,1名。

二等奖2万元,6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6)美术: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画、水粉画、漆画、美术设计、动漫创意等。

一等奖4万元,2名。

二等奖2万元,6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7)书法:楷书、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篆刻等。

一等奖4万元,2名。

二等奖2万元,6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8)摄影:风光摄影、新闻摄影、人物摄影、静物摄影等。


等奖4万元,1名。

二等奖2万元,5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9)电影:剧本创作、编剧、导演、音像、表演及电影录音剪辑、电影广播文艺节目等。

一等奖4万元,1名。

二等奖2万元,5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10)电视:电视剧本创作、编剧、导演、音像、表演及电视文艺、电视记录片等。

一等奖4万元,1名。

二等奖2万元,5名。

三等奖1万元,8名。

(11)民间文艺:民间工艺(木板年画、风筝、剪纸、陶瓷、刺绣等)、民俗歌舞(谷子秧歌、花鞭鼓舞等)、民间文学等。

一等奖2万元,1名。

二等奖1万元,3名。

三等奖0.5万元,6名。

(12)艺术理论研究:戏剧、音乐、曲艺、美术、书法、舞蹈、摄影、杂技、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理论研究。

一等奖2万元,1名。

二等奖1万元,3名。

三等奖0.5万元,6名。

2、文学创作奖
(1)文学创作共7项,每项评选5部(篇)作品。

奖励标准为:长篇小说3万元;篇小说1万元;短篇小说1万元;报告文学2万元;散文、诗歌、儿童文学选集、专集2万元,单篇1万元。

(2)文学评论和文学理论共2项,文学评论选4部(篇)作品,每部(篇)2万元;文学理论评选3部(篇)作品,每部(篇)2万元。

3、艺术突出贡献奖
每位获奖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奖励管理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作协、省文化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表彰,评奖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向
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

证书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2、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参加终评未获等次的成果,发给参评证书,以资鼓励。

3、如发现获奖作品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及其所有作品两届之内不得参评。

四、评奖领导机构组成与职责
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委宣传部主要领导任评委会主任,省委宣传部分管领导、省文联、省作协、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的领导同志任副主任,文艺界各门类知名艺术家、作家及省直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委员。

评委会决定评奖活动的所有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负责整个评奖工作。

评委会办公室分设在省文联和省作协,归口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文学创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每三年评选一次。

评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参评作品成果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的申报工作由省文联各艺术家协会、省作协归口负责,各市、大企业文联、作协负责
组织各地、各单位的申报工作。

每个单位各艺术门类的申报作品为1—2件,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为1—2人,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省文联、省作协评奖办公室。

省直非会员单位可直接向归口评奖办公室申报。

(二)初评。

作品征集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申报工作完成后,省文联、省作协评奖办公室召开由省各艺术家协会、有关部门领导和知名艺术家、作家组成的初评小组会议,通过作品成果和艺术家突出贡献奖参选人申报情况、初评方法、评奖标准和评奖纪律等事项。

初评小组组长主持开展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根据各艺术门类评奖标准细则对所申报的作品成果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进行审评审议,初步评选出二、三等奖的作品成果,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

(三)终评。

“泰山文艺奖”各奖项由评委会最终评定。

各初评小组汇报各组初评结果,评委会综合平衡确定二、三等奖,然后由评委会全体会议民主评定一等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

评选在全体评委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方为有效。

(四)评定结果在《大众日报》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结束后正式颁布。

六、评选奖励经费
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归口拨付省文联、省作协专款专用,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每次评奖结束后一个月内,省文联、省作协要分别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XX年实施。

1985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转发的《关于设立“山东省泰山文艺创作奖”的试行办法》(鲁办发[1985]15号)即行废止。

(二)本办法由省文联和省作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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