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村民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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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村民会议制度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全面实施形式,是
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并负责的最高权力
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十八周岁以上村长
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
当经到会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新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大会谈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与会
重选通过,并行使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处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
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
其他事项,乡亲们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村民同
其他可以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短果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基础设施方案及村公益事业
的基础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融资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第四届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
镇街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裁撤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发表意见议事程序
第七条村民听证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常务委员会主
任主持。
第八条村民总之会议每年最起码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
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六分之一提议,须在十日内召开村民村长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个别情况村民
会议。
第九条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
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所提,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成功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伤亡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
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
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
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
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刊载发表自
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则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
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
定或的议题进行表决。
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选
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会议议题获得到会
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
全面。
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死亡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
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就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
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同意、决
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议在村务公开
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台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在讨论打击犯罪、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其
他事项兴办公共事务和身体力行等方面的事项,牵涉驻在本村的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处室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