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甘树森介绍、容留卖淫-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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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甘树森介绍、容留卖淫-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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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树森介绍、容留卖淫
甘树森介绍、容留卖淫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100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甘树森,绰号“老头”,男,50岁,1956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泉
山村;因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X年6月25日被羁押,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甘树森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X年11月24日作出(201X)朝刑初字第
261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甘树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甘树森,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甘树森于201X年6月25日23
时许,在本市朝阳区朝阳新城7楼4门402号房间其租住地内,分别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介绍、容留朱某(女,20岁,湖南省人)、罗某某(女,20岁,湖南省人)向史某某(男,50岁,河北省人)、陈某某(男,37岁,福建省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甘树森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史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史某某于201X年6月25日22时许,和陈某某酒后来到本市朝阳区朝阳新城7楼4门402号房间嫖娼,此前由陈某
某打电话进行了联系;进屋时是一个50岁左右的老头开的门,屋里有七、八个小姐,那个开门的老头让史某某和陈某某自己挑小姐,史某某挑了一个小姐进
了一间卧室,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某某给了老头300元钱;史某某和
陈某某出小区时被抓获。
经史某某辨认,被告人甘树森就是向其介绍卖****并
收取300元嫖资的人。
2、证人陈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某某于201X年6月25日22时许,和史某某酒后来到本市朝阳区朝阳新城7楼4门402号房间嫖娼,此前陈某某
给一个叫“老头”的老乡打电话问是否有卖淫小姐和嫖娼价钱,“老头”在电
话中说“有小姐,150元一次”;进屋时是“老头”开的门,屋里有七、八个
小姐,“老头”让陈某某和史某某自己挑小姐,史某某挑了一个身材较胖的小
姐进了东边卧室,陈某某挑了另一个小姐进了北边的卧室,与小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陈某某给了“老头”300元钱;陈某某和史某某出小区时被抓获。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