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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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 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监 管 三 科、派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窗口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分管领 导、 科室负 责人、 具体承 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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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 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监 管 一 科、职安 工贸科、 派 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窗 口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分管领 导、 科室负 责人、 具体承 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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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权限内非煤矿矿山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 发
《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 三十 四、三十七、 三十八、 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 象范围
备 注
1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 用许可证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 法》第三十、 三十二、 三十 四、三十七、
监 管 三 科、派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分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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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提交的有 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 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应当向所在 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有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 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 明理由。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附件 2 第 75 项。 省政府令 138 号 附件 2 第 19 项
三十八、 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 条。
窗口
导、 科室负 责人、 具体承 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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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权限内矿山、金属 冶炼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设计审查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 提出审查意见。 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部门及其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 2014 年修订)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2015 年修正)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监督全国非煤矿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负责海 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 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 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 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 管 三 科、派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窗口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分管领 导、 科室负 责烟花爆竹经营(批 发)许可证核发
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并对申请人的 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 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 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 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 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 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 申请人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 许可证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 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 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 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 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 称县级发证机关)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 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 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 批、颁发。 省政府令 155 号附件 2 第 18 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
二十六、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参考目录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 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公布 2013 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 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属 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的化工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其符合本条 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自 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附件 2 第 19 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 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 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 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 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不需要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 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 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 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经营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 品经营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
监 管 一 科、派驻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窗口
单位法 定代表 人、 分管领 导、 科室负 责人、 具体承 办人
承 接 省 级 下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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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但中央管 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 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 府令第 126 号)附件 2 第 61 项 《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修订)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 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 监督管理, 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 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 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 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 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 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 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查申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告知申 请人。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部门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