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201X)卢刑初字第240号-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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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201X)卢刑初字第240号-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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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卢刑初字第240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卢刑初字第240号
p;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

p; 被告人许某。

p;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许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未同意上海市卢湾区人民
检察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刑事及
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一
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告人许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p;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本市某路某
号某超市某店4楼仓库内工作时,因琐事与同事杨某发生扭打中,将杨摔倒在地,并致杨右胫骨下端骨折,右腓骨颈骨折,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
定中心鉴定,已构成轻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
杨某的陈述;证人花某、张某、单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复旦
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p;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称,由于被告人许某造成其轻伤后果,故要
求判令被告人许某赔偿其因伤所造成的医疗费人民币18,255.34元、误工费
21,6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
民币440元、营养费人民币16,2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106,7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20,267.60元、康复护理
费人民币100,0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20,562.94元。

p; 被告人许某辩称,被害人杨某伤轻不是其造成的,并提出对被害人杨某的伤势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

关于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许某表示愿意赔偿杨
某因伤所造成的医疗费,但表示不愿意赔偿其他费用。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本市某路某号
某超市某店4楼仓库内工作时,因琐事与同事杨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扭在一起。

期间,被告人许某抱住杨某将其摔倒在地并压在杨的身上,致杨右胫骨下端骨折,右腓骨颈骨折。

案发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
某被人殴打致右胫骨下端骨折,右腓骨颈骨折,均已构成轻伤。

p; 同时查明,201X年7月,本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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