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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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仲裁申请书
上海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
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
2007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
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
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
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08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
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
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名)
年月日
上海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二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年月日
工作单位:上海市工贸有限公司
家庭住址: 上海市路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一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缴纳2010年4月20日-2012年7月3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提成工资3024元,并依法支付因拖欠工资造成的25%的经济补偿金756元;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6月工资(底薪)2400元,并依法支付因拖欠工资造成的25%的经济补偿金600元;
三被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5365元。
事实和理由:
事实:
申请人于2010年4月20号起到被申请人处从事销售工作。
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长期拖欠申请人的提成工资3024元。
2012年5月-6月被申请人以无销售业绩为由停发了申请人的底薪(每月1200元),后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多次讨要无果,无奈离职。
理由:
一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在职期间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二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1)、第三十八条(2、3)、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2146×2.5=5365元 (申请人最后12月的平均工资是2146元,申请人在被申请处在职2年零3个月)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申请书副本份申请人: (签名)
申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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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