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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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是指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行施工安全责任的保障。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制度的目的、制度的实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全面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一、背景
建筑施工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导致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这一问题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够。

由于一些施工单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不够,忽视了施工作业中的各种风险和隐患。

2.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施工中,监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够严格,对施工现场不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检查,无法及时发现和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3.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法律制度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对违规施工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

综上所述,为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改进,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势在必行。

二、目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通过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在施工单位自身的经济利益上进行绑定,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增强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

2.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在缴纳保证金的同时,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3.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能够提高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成本,增加违规行为的经济风险,从而有效地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4.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能够增加监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三、实施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要求,规定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使用范围等。

2.建立保证金缴纳机制。

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管,用于保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3.提高保证金的额度和要求。

保证金的额度应根据不同工程的规模和风险程度进行合理确定,要求施工单位缴纳足够的保证金,以提高其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程度,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4.加强监督和检查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照规定使用保证金,及时发现和处置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5.建立保证金使用追责制度。

对于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应追究其保证金使用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追责,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四、效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预防施工事故的发生有着明显的效果:
1.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通过要求施工单位缴纳保证金,使得施工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2.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在缴纳保证金的同时,需要履行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降低施工事故的风险。

3.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可以增加违规行为的成本,加大违规行为的经济风险,从而有效地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4.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能够加强监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管,提高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加大对施工单位违规行为的经济惩罚力度,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能够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对依法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并对企业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安全报监和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同时,必须与市建筑安全监察站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责任书,明确工程施工所必须达到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工程施工结束时,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将根据工程开工时签订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平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整个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形式,凡考核得分在____分(含____分)以上的,全额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并作为各项安全生产表彰的基本条件;凡考核得分在____分(含____分)之间的,返还____%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在____分(含____分)之间的,返还____%安全生产保证金;凡考核得分低于____分,将不返还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施工结束前一周内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提交考核申请,否则,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得分低于____分)。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规章制度,对不执行相关规定的违规违章行为,除按照《姜堰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给予记分处罚外,同时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附后),经济处罚款项直接从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项中扣除。

安全生产保证金返还款不够处罚的,予以追缴。

第八条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开展检查时,应以加强和促进企业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为目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在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____人。

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工作人员在进行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违章、违规行为处罚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姜堰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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