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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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41
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4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
【处罚日期】2022.08.22
【处罚机关】山东银保监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山东银保监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山东省
【处罚对象】陈雁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23 15:33:01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41号
当事人:陈雁
身份证件号码:35078419820430XXXX
职务: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银保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就当事人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时任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银保部经理,对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负责:
调查发现国华人寿山东分公司在列支2021年7月银保条线技能提升培训班费用过程中,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问询笔录、财务凭证及培训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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