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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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迅猛推进,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使得信用证支付方式逐渐成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也使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交易中越来越重要。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使用都极大的提高了资金的流通效率。
信用证支付方式一方面为贸易打开了便捷之门,但另一方面也为我们带来了苦恼。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开始从事信用证诈骗活动。
信用证诈骗的出现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破坏作用,即破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对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而且发展中国家往往是主要受害者,我国作为贸易大国,由于相关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且缺乏信用证实务人才,在处理信用证贸易事务中缺少经验,从而使得我国在信用证诈骗案件中损失颇为严重。
本文首先对信用证诈骗的特点以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其次陈述了信用证诈骗的危害,并列举了一些信用证诈骗的手段,通过以上论述使人们对信用证诈骗有所了解。
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重点对信用证诈骗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防范策略。
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产生与信用证一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信用证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种国际犯罪形式。
信用证诈骗既离不开信用证这一对象,也离不开金融市场和国际贸易这两个特定的领域。
一、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点:①跨国性、复杂性;②手段多样性;③违法多重性。
而对于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可以概述为以下三点:①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②信用证诈骗带来的经济利益以及其风险性小;③国际社会对信用证诈骗缺少必要的制裁措施。
1.1 信用证诈骗的特点
(一)跨国性、复杂性:信用证主要是用于国际贸易结算服务的,而国际贸易是在世界各国间进行的,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由此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国家。
同时信用证业务涉及到众多环节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想要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是有一定难度的,也就不可避免会存在一些漏洞。
(二)手段多样性:当今先进的科技水平,使得伪造相关单据文件变得易如反掌,从而为不法分子成功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方便。
(三)违法的多重性:一般来说,信用证诈骗不仅具有犯罪性质,而且具有民商法意义上的违约和侵权性质,构成多重的违法性
1.2信用证诈骗产生的原因
(一)独立性原则: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所存在的基础合同,即使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合同条款的引用,开证行也与基础合同无关,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
而这正是信用证诈骗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信用证欺诈活动可获得相当丰厚的经济利益,而风险较小。
欺诈者无需花费重大成本,只要伪造一套单据,便有可能获得巨额款项。
在当今社会,科技相对发达,伪造一份文件基本不是问题。
而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单据一般也无
统一固定的格式,这就使不法分子伪造出来的单据更加难辨真假,更容易使当事人上当受骗。
(三)国际社会对从事信用证欺诈活动者尚无有力制裁措施,在司法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及引渡等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作法。
二、信用证诈骗的危害
信用证诈骗对申请人的危害非常巨大,甚至会导致其破产。
如果申请人遭遇信用证诈骗,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如果保险的货物不存在,或者在其质量与数量上有重大出入,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
信用证诈骗会给开证行带来巨额资金及信誉损失,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实质上就是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诈骗。
信用证诈骗还会对受害方所在国的经济、贸易发展有极大危害。
就我国而言,据统计,截止2004年,我国外贸出口未收账款超过100亿美元,其中属于恶意诈骗的就高达60%,我国每年因信用证诈骗造成的银行垫款达数十亿元,被骗的货物无法估计。
例如“1984年我国有关部门与外商签订进口钢材合同,并租用意大利某航运公司的‘欧洲快车’号轮承运,该船运公司签发假提单进行诈骗,给我国造成1400万美元的损失。
”“1992年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一起精心策划的信用证诈骗案中被骗4.36亿美元。
”“1996年7月至10月期间,香港商人郑大川采取伪造提单、发票、产地证明、装箱单、质检证明、运输单、受益证明等信用证附随单据的手段进行信用证诈骗,诈骗金额共计886.95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7383.9万余元。
”
三、信用证诈骗手段分析
3.1利用“软条款”
为了结汇有保障,出口商一般都选择跟单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但是如果信用证里含有软条款(SOFT CLAUSES),这票业务就会变银行信用为商业信用,保障就会成为泡影。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被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
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
3.2伪造保兑信用证
伪造保兑信用证是指诈骗分子在提供假信用证的基础上,为获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伪造国际大银行的保兑函,以达到骗取出口方大量出口货物的目的。
这种诈骗常常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的开证行为假冒或根本无法查实的银行;
2、假借国际著名的银行为保兑行,以增加欺骗性;
3、保兑函另开寄来,其签名为伪冒签字;
4、贸易双方事先并不了解,仅通过中介人相识;
5、来证金额较大,且装运有效期较短。
3.3涂改信用证
所谓“涂改信用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将过期失效的信用证刻意涂改,变更原证的金额、装运期和受益人名称,并直接邮寄或面交受益人,以骗取出口货物,或诱使出口方向其开立信用证,骗取银行融资。
这种诈骗往往有以下特征:
1.原信用证为信开方式,以便于涂改;
2.涂改内容为信用证金额、装运期及受益人名称;
3.信用证涂改之处无开证行证实;
4.信用证不经通知行通知,而直接交给受益人;
5.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3.4伪造修改书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且盗用其他银行的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运、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四、信用证诈骗的防范策略
随着信用证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已经让人们认识到了它的危害性,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诈骗,本文提出了一些防范信用证诈骗的策略。
4.1买方的防范策略
买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证诈骗,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①买方在选择交易对象的时候,尽量选择在国际上有一定声望或者信誉的公司作为合作伙伴。
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②买方在与对方进行贸易时,如果认为卖方有可疑之处,应及早采取措施。
如:可以要求使用FOB术语,借以加以试探,因为大部分提单是在CIF或CFR 情况下进行的。
在上述两种术语下,由卖方负责装运,利用假提单进行诈骗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就难了。
案例:某贸易公司从欧洲进口一批医疗机械,价值100万美元。
根据卖方提供的信息,船已开出。
不久,进口方收到从开证银行送来的正本单据,经审核单据无误后,便将货款及时付给了银行。
进口公司手持单据等待货物的到来,并到国内外轮代理公司不断打听该船的消息,开始这艘海轮与国内的外轮代理公司有电讯联系,但到了我国公海附近信息就断了,不久便得知这艘海轮神秘失踪。
这张提单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头提单,花100万美元买的医疗设备也付之东流了。
分析:在签订合同时就把价格条款定为FOB或FCA,由进口方租船订舱。
如合同中价格条款是CIF或CNF,装运前,进口方要求出口方必须把装船通知发过来,告知进口方船名、航次、装船日期和目的港货代名址。
也可以要求出口方把单据传真给进口商或扫描电邮过来,这样,进口方在正本单据未到开证行以前就可以查询到货物的情况。
总之,进口方一定要在付款前查清货物的下落。
③买方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
这样,即使诈骗情形出现,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
另一方面可以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律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会使诈骗者心虚而知难后退。
4.2卖方的防范策略
卖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范信用证诈骗,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①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买卖合同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时候应当慎重,仔细推敲,尽量不接受“软条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当克服急于出口创汇而忽视风险防范的心态。
②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制作单据。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之后,应当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假冒信用证或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有“软条款”。
同时,对信用证所要求的一系列单据应当认真制作,保证单证之间以及单单之间的严格相符,以免给对方造成拒付的机会。
案例:2004年3月,某出口公司收到美国进口商的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单据中要求出口方要提供正本的SHIPMENT APPROVAL ISSUED BY TWO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PPLICANT WHOSE NAMES SHOULD BE INCONFIRMITY WITH THE RECORO OF THE OPENING BANK.(汉译:正本货物运输同意书必须由申请人的两位代表出具,他们的姓名必须与开证行记录一致。
)在审核信用证时,这个条款没有引起卖方的注意,认为等货物出口后,进口商一定会出具的。
但货发出后,进口商却不理不睬,经出口商多次催促,买方终于寄来正本的SHIPMENT APPROVAL。
议付行把单据与SHIPMENT APPROVAL一起寄到开证行,却遭到开证行的拒付。
理由是单据上的签名与留在开证行的记录不一致。
后经出口商与买方反复商量,同意降价5000美元,买方才同意付款。
分析:对于信用证中出口商无法控制的条款,一定要在发货前让开证申请人删去,否则,到货物发出后,出口商就无法左右其结果了。
当审核出信用证中可能有风险的条款时,就得坚持让买方改证,或者事先让进口商把签字通过开证行以改证的方式通知到出口商。
4.3银行的防范的策略
对于信用证欺诈的防范,银行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有效地发挥银行的把关作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或通知行,都应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为客户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务。
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必须核对签字或密押,确定真实无疑,杜绝假冒信用证。
在受益人经验不足,不知道如何审证时,银行应对收到信用证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向开证行进行查询与澄清,避免“软条款”信用证。
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部。
内部员工素质的提高是银行进行防范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也是防止内部人员与不法分子同谋进行欺诈的一个重要前提。
案例:1996年,内地一家出口公司和香港一贸易商签订一笔进料加工的合同,产品是线路板。
出口公司开给客户进料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是90天。
开证行是内地银行。
原料经工厂加工后再出口到非洲国家,中间商还是香港这家公司。
进出口双方原来谈好的计划是等进口的电子原件单据一到开证行,出口公司立即承兑远期单据。
香港商人得知出口公司承兑后,用进口单据在香港议付银行押汇,取得资金再开出即期信用证来回购出口公司加工的线路板。
按进出口程序,香港公司将原件运至深圳工厂,进口单据也到了内地银行,出口公司在内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手续,银行也向开证行用SWIFT发承兑通知,但由于香港的议付行SWIFT代码刚换,收不到内地银行的SWIFT,于是给内地银行发了电文:NO RECORD FOR SWIFT,但是内地银行经手人没有发现该文字,就认为承兑已发出。
两周以后内地银行才发现自己的疏忽,又重新向议付行用电传发出承兑通知。
这一疏忽使出口公司在经济上损失不小。
分析:进出口贸易的成功与否,有一部分离不开相关机构的紧密配合,也离不开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案例中因为工作人员的一时疏忽,导致进出口双方不能在第一时间收到相关单据,最终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由此可以看出银行工作人员的工作在贸易活动中的重要性,为此,要提高内部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万无一失。
③银行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除了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外,同时还要加强对开证环节的审核,加强对企业客户资信的调查。
在具体实施方面,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客户开证档案,认真统计这些客户以往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也可以通
过运用自身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点以及灵活、快捷的信息系统获取掌握影响企业资信变化的各种因数和其资信的最新状况。
四、结论
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付款方式。
由于它把交易中的商业信用变成了银行信用,提高了交易双方在通常互不信任的情况下难以解决的难题,增强双方交易的信心,因此信用证被广泛采用。
但是该制度由于自身的一些不足,以及信用证诈骗犯罪低风险,高利润的特点,近几年来该类犯罪逐渐趋于上升趋势,给交易双方、国际贸易秩序、以及银行的声誉带来极大地损害。
以上通过对该主题的研究,认识到了信用证诈骗的危害、诈骗的一些手段,提出了一些防范信用证诈骗的策略。
对信用证诈骗的研究,其目的在于让人们认识到信用证诈骗给人们带来的损害,对如何防范信用证诈骗提出一些策略,从而最大的去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但是,想要做到最大限度的防范或杜绝信用证诈骗的发生,这还需要国际社会、交易双方以及金融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