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区学校餐饮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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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开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
1.成立南开区学校餐饮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各学校成立餐饮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本校餐饮卫生管理工作。
三、餐饮卫生要求
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3.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4.餐饮服务单位应保持餐饮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设施设备清洁卫生。
5.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6.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防止交叉污染。
7.餐饮服务单位应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留样量不少于50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8.餐饮服务单位应加强食品运输和储存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四、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南开区学校餐饮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学校餐饮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各学校餐饮卫生管理小组每月对本校餐饮卫生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至区学校餐饮卫生管理领导小组。
3.区学校餐饮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学校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复查。
五、奖惩措施
1.对认真执行本制度,餐饮卫生管理良好的学校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食源性疾病或者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南开区学校餐饮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各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餐饮卫生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