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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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
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4.24
•【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8号
•【施行日期】2020.06.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市容环境
卫生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
(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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