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2007学年度上学期中小学幼儿园开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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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2007学年度上学期中小
学幼儿园开学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6.08.25
•【字号】深教[2006]372号
•【施行日期】2006.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6-2007学年度上学期中小学幼儿
园开学工作的通知
(深教〔2006〕372号2006年8月25日)2006-2007学年度上学期将于2006年9月1日开学。

为了做好新学期开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校开学前的安全检查和后勤准备工作。

针对暑假期间我市连续遭受台风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新学期开学前,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校车运行、学校食堂饮食卫生及用电用气等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力量及时完成校园的清理修复工作,清洁和消毒防疫工作,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新学期有一个安全、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二、组织校长、教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严格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做好新学年教育教学工作。

要组织教师提前备课,认真上好新学期起始课,并组织力量检查起始课教学情况,保证开学伊始,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立即全面步入正轨。

三、义务教育阶段公、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市政府“1+5”文件,以及市、区教育局关于暂住人口子女在深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新生入学工作,不得违规招生。

对于不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暂住人口子女,要继续耐心细致地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以及相关应急维稳工作。

四、各中小学校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实行先完备学籍手续,后转学插班的规定,不得接纳学生“挂读”和“试读”。

根据深圳市招生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200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深招〔2006〕2号)的规定,“任何高中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学生,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承认学籍,不予承发高中毕业证书,不予承认其高考报名资格。

不允许学校招收‘挂读生’。

凡因学校违规招生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校校长(或法人)承担责任。

”普通中小学校要将全部学生纳入深圳市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新生入学后两周内,学生转学和就读信息变动后一周内完成系统中相关信息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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