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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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工作,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管理原则
坚持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按照公车要公用、公务要保障、用管要分离、公车有标识、公众可监督的新型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原则。
二、保留车辆服务范围
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重要公务接待、全区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急公务处置、调研、督查用车、特殊机要文件传送等公务活动。
2、涉改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外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
3、执法机关执法用车。
4.其他特殊公务用车。
三、保留车辆数量
保留车辆数量符合上级有关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要求,原则上保留如下数量(共辆):
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重要公务接待、全区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调研、督查用车:中型客车辆、
商务客车辆、轿车辆;
2、涉改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外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车辆。
3.执法用车:集中管理执法车辆;
4.突发事件应急用车:商务客车辆;
三、使用规定
公务用车使用遵循保障公务、规范运行、高效安全的原则,实行
预约登记、统一调度、有偿服务、内部结算制度。
(一)预约登记
公务用车实行联络员预约登记制度。
用车单位使用车辆时,联络员应当提前向公务车管理平台(筹建中)提出用车申请。
1.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接待以及随区领导参加的调研、督查等需使用车辆的,由区四办主任审签,该部门联络员向机关车队预约登记。
2. 区级机关执法部门用车由执法部门领导审签,该部门联络员向机关车队预约登记。
3. 涉改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外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由单位领导审签,该单位联络员向机关车队预约登记。
4. 对于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公共事件等的应急处理用车,由各指挥机构主管部门负责人通知机关车队,车辆调度员应立即指派车辆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5周末、节假日等临时用车须在下个工作日补填《公务用车申请表》。
(二)统一调度
公务用车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制度,用车单位指定专人,提前一天向公务车管理平台提出用车申请,经用车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用车管理平台,由平台调度员按照公务缓急和约车先后情况,统一、合理的调度车辆。
(三)费用结算
机关车队实行有偿服务、内部结算制度。
机关车队凭《公务用车申请表》和《派车单》等相关材料,按照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的标准计算费用,按月汇总后与用车单位结算
2.途中车辆的过路(桥)费、停车费及驾驶员的食宿等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四、管理规定
1、保留车辆须配备固定专职驾驶员,做到定车、定人、定职责。
2.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便于定期查阅使用轨迹。
3.按规定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统一使用公务用车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4.保留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实行集中停放、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额运行经费控制。
5.保留车辆必须固定停放,按时入库。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区行政中心地下车库。
在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时,车辆不得在外停放过夜,确因工作原因需在外停放过夜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确保停放安全。
6、保留车辆的更新,按照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执行。
7、严格执行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8、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五、经费保障
保留车辆的经费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