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局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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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贸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贸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贸局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经贸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集中保管,分室存放;
(三)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四)便于利用,提高效率。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归档
第四条经贸局档案分为以下类别:
(一)文书档案;
(二)业务档案;
(三)科技档案;
(四)声像档案;
(五)实物档案。
第五条档案归档范围:
(一)经贸局各部门、各单位在履行职责、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其他单位发来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三)会议记录、纪要、讲话稿、工作总结、报告、计划、请示、报告等;
(四)合同、协议、项目申报、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
(五)统计数据、调查报告、市场分析、政策研究等;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六条档案归档时间:
(一)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应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归档;
(二)实物档案应在有关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七条档案归档要求:
(一)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形式规范、整洁;
(三)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登记、统计等符合规定;
(四)档案存放位置、环境、设施符合要求。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经贸局档案实行集中保管,设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九条档案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尘、防鼠、防紫外线等条件;
(二)档案柜架、存放工具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档案借阅、复制、销毁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条档案利用:
(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抽取、撕毁档案;
(三)档案利用者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复制手续;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利用登记工作。
第四章档案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保管期限已满,确无保存价值的;
(二)因档案保管条件发生变化,严重影响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内容已失去参考价值,不再需要保存的。
第十二条档案销毁程序:
(一)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意见;
(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档案销毁前,档案管理人员应将档案目录、档案原件、销毁记录等报请有关部门备案;
(四)档案销毁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场监督,确保档案销毁过程符合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经贸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
为准。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