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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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应急预案分级标准。

一、分级原则
1. 依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 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应充分考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因素。

3. 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应根据事件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分级标准
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协调处理的。

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

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较
大影响,需要市(地、州)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

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一
定影响,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

三、响应措施
1. Ⅰ级响应: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予以配合。

2. Ⅱ级响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予以配合。

3. Ⅲ级响应:市(地、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
以配合。

4. Ⅳ级响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
以配合。

四、应急保障
1. 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分级标准,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2. 应急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
能力。

3. 应急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4. 应急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
救互救能力。

本预案分级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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