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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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0.13
•【字号】琼府办[2005]96号
•【施行日期】2005.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9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有效进行,现将《海南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法律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打击旅游市“四黑”场综合整治法律适用意见
根据省政府部署,针对目前我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适用法律意见并列表公布,供有关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对照实施。
┌─┬──┬───┬────────────────────────────┬──┬───┐
│类│违法│ 惩处│具体条文│执法│备注│
│别│行为│ 依据│
│主体││
├─┼──┼───┼────────────────────────────┼──┼───┤
│整│未取│《旅行│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游││
│治│得旅│社管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工商││
│“│行社│条例》│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行政││
│黑│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管理││
│社│许可││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部门││
│”│证从││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
│││
│及│事旅││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相│行社││
│││
│关│业务││
│││
│违├──┼───┼────────────────────────────┼──┼───┤
│法│擅自│《旅行│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工商││
│行│使用│社管理│害竞争对手:
│行政││
│为│其他│条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管理││
││旅行││(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部门││
││社的││(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
││名称││(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从事││(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旅行││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社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务││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挂靠│《海南│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旅游│凡旅行│
││承包│省旅游│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行政│社设立│
││变相│条例》│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管理│的非独│
││转让││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部门│立法人│
││旅行││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性质的│
││社经││证金5万元人民币。
││分社、│
││营权││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门市部│
││││招徕、统一接待。
││未实行│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统一管│
││││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理、│
│├──┼───┼────────────────────────────┼──┼───┤
││││第二十四条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统一财│
││││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必须报有││务、统│
││││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一招徕│
││││业。
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统一│
││││旅游经营活动。
││接待的│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应视│
││││请办理注册登记和审批手续。
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实││为挂靠│
││││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禁止以承包、租赁旅行社分社或者││承包或│
││││门市部(营业部),或者接受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变相挂│
││││务经营许可证。
││靠承包│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从事旅│
││││四十二条第一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行社业│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工具,并处1││务。
│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非法│《海南│
│旅游│法律本│
││散发│省旅游│第二十四条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工商│身未禁│
││经营│条例》│的经营条件,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必须报有│公安│止旅行│
││旅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行政│社制作│
││业务││业。
禁止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管理│宣传品│
││的宣││旅游经营活动。
│部门│,不应│
││传品││禁止非法散发经营旅游业务的宣传品招徕游客。
││对其制│
││招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公共场所非法散││作者进│
││游客││发经营旅游业务的宣传品招徕游客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处罚│
││││没收非法宣传品,并可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散发宣│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传品背│
││││
││后的“│
││││
││黑社”│
││││
││可按无│
││││
││证经营│
││││
││处罚。
│
├─┼──┼───┼────────────────────────────┼──┼───┤
││非法│《印刷│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工商││
││散发│品广告│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行政││
││、张│管理办│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管理││
││贴印│法》│第十七条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部门││
││刷品││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
││广告││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
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
││││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
││││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
││││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
││││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
││││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
│││
││││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
││││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
││││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
├─┼──┼───┼────────────────────────────┼──┼───┤
││未经│《城市│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市容││
││批准│市容和│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环境││
││张挂│环境卫│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卫生││
││、张│生管理│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行政││
││贴宣│条例》│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管理││
││传品││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部门││
││等的││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
││;││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
││││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
││││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
││││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
││││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整│无导│《导游│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旅游│可与公│
│治│游证│人员管│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公安│安部门│
│“│进行│理条例│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协同执│
│黑│导游│》、《│
│管理│法。
对│
│导│活动│治安管│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部门│无导游│
│”││理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
││证冒充│
│及││条例》│以下罚款:
││导游进│
│相│││(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行导游│
│关│││(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活动的│
│违│││(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黑导│
│法│││(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可│
│行│││
││按骗取│
│为│││
││财物由│
││││
││公安部│
││││
││门处罚│
││││
││。
│
│├──┼───┼────────────────────────────┼──┼───┤
││旅行│《旅行│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旅游││
││社委│社管理│害竞争对手:
│行政││
││托非│条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管理││
││旅行││(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部门││
││社的││(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
││单位││(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
││和个││(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人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理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
││营旅││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游业││
│││
││ 务││
│││
│├──┼───┼────────────────────────────┼──┼───┤
││旅行│《旅行│第二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旅游││
││社聘│社管理│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行政││
││请无│条例》│(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管理││
││导游││;
│部门││
││证人││(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员进││(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
││行导││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
││游活││定处理。
│││
││ 动││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
│││
││││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
││││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
││││。
│││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
││││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
││││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
│││
││││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导游│《导游│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旅游││
││人员│人员管│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行政││
││私自│理条例│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管理││
││承揽│》│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部门││
││导游││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业务││
│││
├─┼──┼───┼────────────────────────────┼──┼───┤
││未取│《中华│
│道路││
│整│得道│人民共│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运输││
│治│路运│和国道│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行政││
│“│输经│路运输│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管理││
│黑│营许│条例》│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部门││
│车│可从││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
│”│事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及│路运││
│││
│相│输经││
│││
│关│营的││
│││
│违├──┼───┼────────────────────────────┼──┼───┤
│法│不按│《中华│第十九条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道路││
│行│照规│人民共│和线路运输。
│运输││
│为│定的│和国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管理││
││旅游│路运输│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机构││
││线路│条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营运││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
│││
││││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
││││的班次行驶的;
│││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
││││人运输的;
│││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
││旅行│《海南│第四十四条车船公司经营旅游运输业务的,必须持有营业执│旅游││
││社租│省旅游│照和客运许可证,并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交通││
││用车│条例》│车船公司的营运资质等级和车辆、船舶的营运等级,统一印│行政││
││船公││制标识。
│管理││
││司以││车船公司对其管理的车辆或者船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部门││
││外的││,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车船││第四十五条旅行社租用车船公司的车船,应当与车船公司签│││
││从事││订合同,按照车辆或者船舶的等级标准约定服务标准、安全│││
││旅游││、租金等事项。
租金应当包含驾驶人员的劳务报酬。
│││
││运输││旅行社不得租用车船公司以外的车船从事旅游运输活动。
│││
││或旅││未经车船公司委派,旅游车辆或者船舶的业主、驾驶员不得│││
││游车││私自承揽旅游运输业务。
│││
││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至第│││
││船舶││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
││的业││十六条第二款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
││主、││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
││驾驶││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员未││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
││经车││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
││船公││营者,可以依法吊销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旅│││
││司委││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将导游服务费或者驾驶人员劳务费列│││
││派私││入经营成本,构成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
││自承││
│││
││揽旅││
│││
││游运││
│││
││输业││
│││
││务││
│││
│├──┼───┼────────────────────────────┼──┼───┤
││使用│《中华│
│公安││
││其他│人民共│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行政││
││车辆│和国交│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管理││
││的机│通安全│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部门││
││动车│ 法》│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
││登记││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
││号牌││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
││、行││
│││
││驶证││
│││
│├──┼───┼────────────────────────────┼──┼───┤
││驾驶│《中华│
│公安││
││报废│人民共│
│行政││
││机动│和国交│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管理││
││车上│通安全│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部门││
││道路│ 法》│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
││行驶││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
││││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
││││,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
│││
││││
│││
││││
│││
││││
│││
│├──┼───┼────────────────────────────┼──┼───┤
││将生│《中华│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安全││
││产经│人民共│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生产││
││营项│和国安│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行政││
││目、│全生产│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管理││
││场所│法》│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部门││
││、设││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备发││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包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出租││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给不││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具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
│││
││生产││
│││
││条件││
│││
││或者││
│││
││相应││
│││
││资质││
│││
││的单││
│││
││位或││
│││
││个人││
│││
││的││
│││
│├──┼───┼────────────────────────────┼──┼───┤
││无照│《无照│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工商││
││经营│经营取│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旅游││
││和超│缔办法│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行政││
││范围│》│(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管理││
││经营││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部门││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
││││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
││││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
││││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
││││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
││││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
│整│││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
│治│││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
│“│││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黑│││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店│││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
│││
│及│││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
│相│││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
│关│││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
│违│││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
│││
│法│││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为│││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的规定处罚。
│││
│├──┼───┼────────────────────────────┼──┼───┤
││销售│《中华│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质量││
││假冒│人民共│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技术││
││伪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
│├──┼───┼────────────────────────────┼──┼───┤
││产品│和国产│事责任。
│监督││
│││品质量│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管理││
│││法》│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部门││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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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
││││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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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
││││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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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
││││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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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
││││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
││││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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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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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
││││;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
││││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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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消费│
│工商││
││假冒│者权益│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行政││
││伪劣│保护法│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管理││
││产品│》│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部门││
││及服││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务欺││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
││诈││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
││││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
││││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
││││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
││││假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
││││,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
││││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
││││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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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城乡│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工商││
││当经│个体工│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行政││
││营│商户管│列活动:(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二)欺行霸市,哄│管理││
│││理暂行│抬物价,强买强卖;(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部门││
│││条例》│,掺杂使假;(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