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的股东高度一致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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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公司的股东高度一致是否可以参加同一
项目的投标
两家公司的股东高度一致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一工程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有两家公司的股东高度一致,其中甲公司由A、B、C三家公司共同出资,乙公司由A、B、C、D、四家公司共同出资。

那么这两家公司是否可以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而在上述的例子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也就不属于依法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

因此,这两家公司可以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如果担心这两家公司进行串通投标,采购人可以关注这两家公司的标书是否存在可能被认定串标的情形并多加注意。

上述的A、B、C、D多家投资人如果作为一致行动人达到了分别对甲、乙两家公司控股的程度,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

可以禁止其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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