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实施考核细则(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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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公司各系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节“三违”一般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臵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
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
这23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通过对我公司历年事故和三违人员违章情况的认真分析发现,“三违”是引发事故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三违”不除,事故难免。
“三违”行为和现象不仅存在于作业人员之中,而且在许多现场管理人员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为了赶任务或急于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机取巧、不按安全技术措施或有关安全规定作业;劳动组织混乱,组织职工疲劳作业;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制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范和标准,审批把关不严;安全检查走过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够等等。
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
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是违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是严重的违章指挥行为。
所以,管理人员必须首先从自身做起,牢固树立岗位安全责任意识;不违章指挥,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三违”行为坚决制止;只要管理人员作风过硬,以身作则,加强自身作风建设,爱岗、敬业、勤勉,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切实履行安全职责,监督检查到位,落实到位,执行到位,措施得力,“三违”现象就无藏身之地,安全生产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从业人员必须认识到: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就能避免人身伤害,确保自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二节“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
一、“三违”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
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
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当与上级部门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按工作性质分为:采掘、机电、运输、通风抽放、地测、监测监控、井下防治水、防火、地面隐患及劳动纪律九大部分,每一部分按严重“三违”、一般“三违”两种性质界定。
二、“三违”性质界定原则
(一)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一般“三违”
“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发现“三违”现象或行为时,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措施,并填写“三违”台账。
安监部按照“三违”帮教管理办法,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在三日内向安监部“三违”仲裁办公室提出书面仲裁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节“三违”考核办法
1、“三违”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和严重。
2、一般“三违”行为,依照其违章性质和本人认识态度,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
3、严重“三违”行为,依照其违章性质和本人认识态度,处1000元——2000元的罚款、停班。
特别严重违章或造成轻伤以上事故的由安监部组织相关人员分析落实,按四不放过原则写出处理报告,由调度会研究予以最终处理。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全体干部职工认真遵守。
四、适用范围
5、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三违”复议仲裁
为确保三违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公司成立“三违”仲裁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各级“三违”界定标准、奖惩规定的组织制定或修订工作,对存在争议的“三违”进行仲裁,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听证。
仲裁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董事长
副主任:总经理
成员:六长及各部室负责人
“三违”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安监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违”仲裁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方面工作:(一)在“三违”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三违”界定标准、奖惩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受理因不服“三违”处理结果的仲裁复议申请;
(三)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对照细则落实、处理;
(四)审查申请“三违”仲裁复议的具体行为是否符合“三违”界定标准和本规定,“三违”处理是否适当,拟订仲裁复议决定;
(五)负责“三违”仲裁复议的记录、建档以及复议后的处理
工作等,处理因不服仲裁复议决定而再次提起仲裁诉求的应诉事项;
(六)负责“三违”仲裁复议、听证等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对有关单位或部门违反“三违”界定标准和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三章“三违”分类
第一节采掘方面
严重“三违”
第一条作业地点存在顶帮隐患未经处理强行作业的;
第二条随意进入冒顶区、采空区、或没有任何支护的空顶下作业的;
第三条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无措施施工的;
第四条工作面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第五条工作面有冒顶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强行作业的;
第六条锚杆、锚索、超前锚杆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第七条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堵塞严重还继续生产的;
第八条巷道掘进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开、掘工作面无临时超前支护的;
第九条未停机闭锁,而在溜子或转载机上破大块炭或进行其它工作的;
第十条拆碹、挑顶、开口、贯通等作业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施工的;
第十一条检修机组时未停电、闭锁的;
第十二条无水开机割煤的;
第十三条机组割煤时距滚筒5m范围内有人工作的;
第十四条更换大型配件、运输机运大件无措施进行的;
第十五条运输机运行中进行跨溜机作业的;
第十六条在三机运行中跨机作业或行走的;
第十七条转载机未使用防护链或防护链失效时作业的;
第十八条移架5m范围内有人工作的;
第十九条用支护锚杆、锚索等起吊重物的;
第二十条不先支后回的;
第二十一条单人回柱的;
第二十二条提前回撤密集柱,缺密集柱、密集柱拖后的;
第二十三条甩掉保护强行开机的;
第二十四条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不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少使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
第二十八条检修掘进机不停电闭锁的;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有效支护数量、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备用支护数量不少于作业规程数量的10%,不达此规定进行生产的,违章指挥生产的;
第三十一条临时作业未制定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未对职工及时贯彻学习规程、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各种规程、措施制定不规范、内容不完善的;
第三十四条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制定的;
第三十五条砌体厚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砌墙基础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第三十七条单体液压支柱支设时,相邻支柱未设防倒措施的;单体支柱柱头缺爪三根及以上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工作面出现液压支架、单体柱漏液的;
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支架顶梁不接顶达到三架及其以上的;
第四十条采、掘工作面巷道压力大,支护损坏严重,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一般“三违”
第四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出现一架失效支架,不能有效地支撑顶板,又未采取临时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工作面任意割顶、割底的;
第四十五条相邻支架顶梁间隙大于200mm时未采取措施的;
第四十六条运输机搭接不合理、拉回煤的;
第四十七条工作面发生倒架、咬架、支架歪斜现象,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第四十八条顶板检测监控仪表失效的;
第四十九条液压支架的液管有卡扭、挤压、变形、外皮脱落,未及时更换或处理的;
第五十条临时支护与作业规程不符的;
第五十一条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工作面调架时不按规定支护顶板的;
第五十三条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的;
第五十四条巷道支护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第五十五条未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的;
第五十六条用顶帮支护锚杆代替起吊锚杆或代替滑轮撅子的;
第五十七条未按规定做锚杆拉力检测的;
第五十八条未闭锁溜子进入煤帮作业的;
第五十九条未停机而在工作面端头回柱作业的;
第六十条未按中、腰线规定施工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六十一条连续三根支柱初撑力不足的;
第六十二条工作面转载机道路有积尘不及时冲刷的;
第六十三条巷道工程质量达不到《规程》要求的;
第六十四条工作面中线没及时标定或标定偏差的;
第六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必须及时处理顶帮活矸、危岩,当时处理不掉,应及时采取临时支护,否则不准作业。
作业中违反此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工作面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安装支架,起吊作业时无专人指挥,专人观察的;
第六十八条起吊作业时,作业人员站立位臵要安全,无关人员禁止入场。
作业中违反此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作业人员未避开钢丝绳断裂波及范围的;
第七十条各转动设备未润滑到位,冷却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十一条掘进机司机未按照截割方法和截割工艺进行操作的;
第七十二条机组人员未按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的;
第七十三条割煤与端头支护同时作业的;
第七十四条机组停机未将支架拉到最小控顶距的;
第七十五条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本架的截止阀,卸压未确认无压就进行检修的;
第七十六条检修主管路时,未停泵卸压,未执行谁停液谁送液规定的;
第七十七条采煤机无内外喷雾或喷雾进行割煤的
第七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未及时处理隐患的;
第七十九条未及时填绘各种图纸的;
第八十条各种图纸资料填绘不正确,不规范的;
第八十一条采高超过规定值 100mm的;
第八十二条相邻支架测护板错差大于三分之二的;
第八十三条单体柱初撑力有一根不达标的;
第八十四条缺一个螺丝、开口销等扣件的;
第八十五条工作面必备图板缺一项的;
第八十六条工作面采高有三处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第八十七条回柱时提前撤掉防倒措施的;
第八十八条挂梁操作时缺少背板或背板松动的;
第八十九条伸、接、缩皮带或煤溜不认真,导致影响生产,设备损坏的;
第九十条拆碹、挑顶、开口、贯通、强制放顶、初次放顶、末次放顶、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等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未制定或未按措施组织施工的主要责任者;
第九十一条锚杆、锚索锚固力、预紧力不达要求又不按规定处理者;
第九十二条检修综掘机时,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有人员停留或作业的;
第九十三条采煤机、综掘机、刮板机、转载机司机和液压支架工思想不集中,导致误操作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第九十四条综掘机工作时,未发出警报或铲板前方和截割臂
附近有人的;
第九十五条掘进工作面超前临时支护超过距离而未及时进行永久支护者;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及超前支护支柱压力不达规定而不采取措施的责任者。
第二节运输方面
严重“三违”
第九十七条斜巷6度坡(包括6度坡)以上小绞车不带电放车的;
第九十八条斜巷放飞车的;
第九十九条斜巷运输超挂车或斜巷不挂保险绳放车的;
第一百条斜巷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的;
第一百零一条斜巷使用不合格钢丝绳或绳头的;
第一百零二条使用连接不完好矿车运输的;
第一百零三条擅自拆除防跑车装臵或防跑车装臵失效的;
第一百零四条没有信号或不打信号开车的;
第一百零五条人与运行中的车辆抢道的;
第一百零六条斜井运输未设警戒或将人员放过警戒线的责
任者;
第一百零七条井下任何地点扒车、跳车或坐重车的;
第一百零八条井口、井底信号工未能严格把关的;
第一百零九条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仍然运输的;
第一百一十条运输车辆车轮不转或车轴弯曲变形、轮摆动超限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斜井斜巷无防跑车装臵或防跑车装臵失效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绞车地锚失效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绞车手把过位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钢丝绳断股、磨损超限、严重锈蚀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矿车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绞车护绳板变形失效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小绞车安装地点顶板支护不完好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小绞车闸带失效、绞车安装不平稳、不牢固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处理掉道措施不当的责任者。
一般“三违”
第一百二十条绞车钢丝绳绳头不合格却进行运输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绞车钢丝绳绳头卡松动、残缺或失效却继续使用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绞车滚筒上的钢丝绳未压紧或缠绳少于三
周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绞车绳有活套而继续放车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绞车司机操作时,一手开车,一手拔绳者;
第一百二十五条绞车运输时没有躲开牵引钢丝绳运行范围者;
第一百二十六条绞车使用后开关未打到零位者;
第一百二十七条轨道线路严重变形,不具备运输条件却运输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车辆不按规定通过风门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按规定装车而运输的责任者;
第一百三十条平巷运输超挂车者;
第一百三十一条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挡车器者;
第一百三十二条运输线路不按规定设警戒或警戒人员不负责,把人放过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阻拦强行进入警戒区者;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运输中声光信号失灵而继续运输作业者;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能自动滑行的坡巷上停放车辆,没有设臵合格的阻车设施者;
第一百三十五条绞车、无极绳绞车等各类信号工或司机不按规定发信号或不按信号开车者;
第一百三十六条人力推车不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者;
第一百三十七条绞车运输通过拐弯巷,警戒人员或信号工站立位臵不当者;
第一百三十八条不遵守乘坐人车秩序规定者;
第一百三十九条绞车没有操作管理牌板的;
第一百四十条小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有严重咬绳、爬绳、送出绳套现象或钢丝绳打结、死弯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绞车绳插接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绞车安装位臵不当或绞车操作有其他东西(管路、电缆、支架等)影响操作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轨道尽头无临时阻车器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运输安全设施螺丝松动、构建不全、轨道安全设施设臵位臵不当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设备物料堆放距轨道外缘不足300毫米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轨道接头不符合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道床有淤泥积水,轨道有吊枕、浮钉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缺轨道夹板或夹板断裂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无阻车器手把的;
第一百五十条矿车无碰头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不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修而影响正常生产,造成设备损坏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横跨皮带,不走过桥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用皮带运输其它设备或长物件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清扫装臵损坏或卫生管理差,导致皮带损伤或影响生产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工作不认真,导致皮带机防尘等附属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及管路连接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第一百五十六条绞车司机操作时,一手开车,一手拨绳者;
第一百五十七条停机离岗未对开关实行闭锁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绞车运输时,未躲开牵引钢丝绳运行范围者;
第一百五十九条护绳板损坏而不处理继续运输的责任者;
第一百六十条人力推车不遵守规程规定者。
第三节机电方面
严重“三违”
第一百六十一条井下电器设备出现严重失爆的责任者;
第一百六十二条采掘机组未闭锁,在机组范围内作业者;
第一百六十三条大型设备安装无措施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处理机组故障未切断电源闭锁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或明火作业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私自打开闭锁强行送电、送液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甩掉电器保护、电器保护失灵或随意改整定值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高、低压保险用其它材料代替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井下不检查瓦斯就打开机电设备检修的;
第一百七十条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停电牌作业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井下违反规定送电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认可下井使用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井上、下随意停电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设备保护失效,未采取措施处理,强行作业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风电闭锁不安设或安设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大绞车过速、过卷、保护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在井下无故私自拆卸矿灯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空压机安全阀不起作用的;
第一百八十条皮带运输机各类保护失效、不齐全的;
第一百八十一条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有保护甩掉不用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井下电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的;
一般“三违”
第一百八十三条瓦斯浓度超限而设备仍带电运转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副斜井提升绞车无深度指示器、过卷保护,制动系统、信号系统等不可靠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无接地保护或接地装臵不符合要求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破碎机无防护装臵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供电设备“五防”装臵失效或机械闭锁失灵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主井未按规定使用逆止托辊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随意甩掉电器设备继电保护的;
第一百九十条各等级电压超过额定电压±5%仍继续使用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接头变形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带电移动高压电缆的;操作检修电器设备时使用的安全用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一百九十三条井下机电硐室采用灯泡取暖者;
第一百九十四条非专职和非值班电器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第一百九十五条设备的故障未解除、强行送电、强行操作者;
第一百九十六条综掘机、转载机在运转中两边有人作业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紧、接溜子大链没有用紧链器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坐在减速器上开皮带、溜子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溜子机头、机尾固定不牢而使用的;
第二百条用木料、铁器处理皮带跑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