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财政效应>限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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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财政效应>限制效应
作者:杨卫华
来源:《西部论丛》2009年第09期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除烟产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政策有了较大改变,调整了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200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目的和可能产生的效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是对1994年建立的消费税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在此之前,为进一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国家曾先后进行过两次调整,第一次是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1年6月1日起,对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把原来的比例税率调整为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除了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外,增加对每标准箱卷烟征150元的从量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第二次是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新的消费税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烟酒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进口产品从价计征的组成计税价格,由不含从量税改为含从量税。

如卷烟自产自用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由原来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调整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从而加大了组成计税价格,增加了税收负担。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其调整的内容主要有:第一,提高了烟产品消费税的从价税率。

甲类烟的税率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

第二,调整了甲乙类卷烟的划分标准。

原来50元的分界线调整为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不足70元的为乙类卷烟。

第三,增加征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税率为5%的批发环节消费税。

这样,烟产品就由征一道消费税改为征两道消费税。

提高烟产品消费税率的目的
就税种而言,我国的消费税是以调节为主的税种。

那么,这次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负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经济还是组织收入?社会上有各种不同的看法。

一般认为有控烟与增收双重意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也说“是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

笔者认为,这次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调整有双重的目的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增加财政收入和优化消费税制以限制吸烟。

但是是以一个为主还是二者并重呢?笔者的看法是增收的效应多于控烟的效应。

第一、这次烟产品消费税制度调整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进行的。

据财政部的统计和分析,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滑,财政收入来源减少;同时由于PPI、CPI双下降,使以现价计算的财政收入减少;加上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性减收增加,出口退税增大,财政收入进一步减少。

去年下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幅逐月回落。

今年虽然随着经济的回暖,财政收入有所好转,但减收数额仍比较大。

据统计,“今年1-5月累计,全国财政收入27108.67亿元,完成预算的40.9%,比去年同期减少1955.7亿元,下降6.7%。

其中,中央本级收入14217.16亿元,同比下降14%;地方本级收入12891.51亿元,同比增长2.9%。

财政收入中的税收收入24046.51亿元,同比下降9.4%。

”财政收入下降,影响了政府的投资和公共产品的提供。

因此,政府需要在结构性减税中,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对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实行减税;对国家需要限制发展的行业和产品实行增税,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需要。

烟产品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品,对其增税,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人估计此政策出台可增加几百亿元的财政收入。

第二、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控烟的作用有限。

从理论和国外的实践来看,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可以起到提高销售价格,限制消费,从而减少吸烟人数的作用。

但我国的情况与西方国家不同。

首先,我国的消费税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消费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价内税,西方国家是价外税。

提高消费税,在我国不一定引起产品销售价格的上升,达到限制购买与消费的目的。

如果销售价格不变,提高消费税,等于增加厂商的成本,减少生产者的利润,限制的是烟产品的生产。

只有当在生产减少,导致供不应求,引起价格上升时,才会起到限制购买和消费的作用。

其次,我国吸烟的人,主要是吸低档烟和高档烟两大群体,吸中档烟的人相对较少。

吸低档烟的人,收入少,文化水平低,他们对吸烟的危害性普遍认识不足,加上吸烟成瘾,有吸烟的需求,没有戒烟的认识。

提高烟消费税假如可以引起烟的销售价格上升,吸烟者受购买能力的制约,自然会减少购买卷烟的数量,但这不等于控制了其吸烟。

他们买不起包装的卷烟,可能转而买零散的烟丝卷成筒来抽。

所以,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对这部分吸低档烟人的控烟作用有限。

吸高档烟的人,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收入较好的企业家,他们中的多数人烟瘾不大,抽高档烟主要是出于应酬和交际需要。

为了做成一笔生意,他们绝不会因为一包烟增加了几元或10几元的消费税而不买烟不抽烟;另一部分是有一定地位的官员。

他们抽烟有自己买的,也有别人送的,还有公务开销的。

提高卷烟的消费税,对他们影响不大,他们会酒照喝烟照抽。

应当注意的现象是,在我国有一些买高档烟的人不吸烟,而吸高档烟的一些人则不买烟。

这样,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调节的并不是抽好烟的人而是买好烟的人的收入,其效果如何值得探讨。

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能直接影响的主要是吸中档烟的人群。

这部分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中等的收入,对吸烟的危害性有较多的了解,提高烟税从而烟产品的销售价格,他们为了减少开支,自然会减少购买的数量,甚至下决心戒烟。

因而对他们有比较明显的调节作用。

可见,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有增加收入和控制吸烟的双重作用,但前者是主要的。

实施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制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从增加财政收入,还是优化税制,减少吸烟者来看,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是必要的,可行的,但在实施中需要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大幅调整烟产品的消费税负担,税负结构是否合理?这次对烟产品消费税制的调整,总体而言,税负是提高的,但从结构来看负担完全不同的。

雪茄烟的税率由25%提高到36%,增加了11个百分点,税负也提高了44%。

卷烟则分三种情况:一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以上的高档烟,消费税率由原来的45%提高到现在的56%,增加了11个百分点,加上批发环节的5%,税负比原来提高超过三分之一;二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不足50元的(暂称为低档烟),消费税率由原来的30%提高到36%,提高了6个百分点,加上批发环节的5%,税负也比原来提高超过三分之一;三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以上不足70元的卷烟,消费税负的变化却是不同的,其原税率为45%,而新的税率则为36%,加上批发环节征收的5%,税负比原来下降了近10%。

调低这部分属于中档烟的税负,不知是因其原税负过高,还是为了鼓励增加其消费?这种税负结构是否科学值得思考。

其次,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从合理性来看,征税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避税手段,减轻产制环节的税负,导致税负不公。

但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一是改变了消费税单一环节征税的制度,可能造成重复征税,影响商品的流转;二是规定以在我国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按批发销售价和5%的税率征收。

但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很少,多数企业批发与零售同时进行,难以划分,给征管带来困难。

就算能够对二者作明确区分,同种商品,有的经过批发环节,有的直接进入零售,税负相差5个百分点,自然会造成税负不公。

再次,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对减少吸烟作用有限,需要其他措施保证。

税收对经济和某些行为有调节和奖限作用,但税收并不是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应当看到,控烟,税收只能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

提高烟产品消费税能否使烟民减少?国家税务总局的报告间接作了回答。

报告指出,2006年我国卷烟生产增长,库存下降,销售产值增长13.7%。

这说明烟民不减反增。

笔者认为,要有效控烟,减少吸烟者,单靠提高烟产品的消费税负担,是难以实现的。

更重要的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端正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官员对禁烟的认识,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改变把烟的生产和销售作为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观念;第二,加大对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各种媒体做香烟广告;第三,在公共场合严格禁烟;第四,通过立法,禁止用公款购买卷烟,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烟草礼品的盛行;第五,研究开发有利于健康的烟草替代品和有效的戒烟产品。

这样,控烟才会有好的效果。

(作者为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研究中心主任、岭南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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