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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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1.0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
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中的“立法权限范围内”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二、删去第四条。
三、第五条最后增加“积极探索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
”
四、第六条修改为“制定政治方面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和重大经济社会方面
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直接”。
六、删去第十二条中的“个人”;将“可以”修改为“可以以”。
七、第十三条中的“初步论证”修改为“初步评估论证”;市人民政府部门后增加“、直属机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增加“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后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作为该条第二款。
九、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年度制定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
十、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直接”。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第十六条”。
十二、第二十条“地方性法规”后增加“草案”。
十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或者”修改为“和”。
十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报送审查前”中的“起草”;将该条第二款中的“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者”、“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修改为“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十五、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增加“并征求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意见”。
十六、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或组织起草”,将“起草单位”修改为“其他相关单位”。
十七、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规定”。
十八、第三十五条增加“立法后评估”。
根据以上修改,对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