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201X)徐刑初字第52号-精选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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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徐刑初字第52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徐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
籍地江苏省启东市XXX。
201X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X年
7月17日至201X年7月16日。
201X年8月3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
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X)929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XXX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XXX
多次至本市徐汇、黄浦等区利用小区大楼粉刷外墙之际,采用攀爬脚手架的方
式入室盗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X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XXX至本市XXX村XX号,采
用上述方法进入该号楼XXX室,窃得被害人XXX放于写字桌和衣橱内的人民币21800元。
2、201X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XXX至本市XXX村XX号,采用
上述方法进入该号楼XXX室,窃得被害人XXX放于五斗橱抽屉内的人民币1500
余元。
3、201X年5月上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XXX至本市XXX村XXX号,采用上述方法进入该号楼XXX室,窃得被害人XX放于写字桌抽屉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和天王牌男式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450元)。
4、201X年6月1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XXX至本市XXX村101号,采用上述方法进入该号楼XXX室,窃得被害人XXX放于床头柜抽屉内的佳能牌SD770型数码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31.90元)和MP3播放器一只等物。
5、201X年6月某日19时许,被告人XXX至本市XXX村101号,采
用上述方法进入该号楼XXX室,窃得被害人XXX放于电脑桌抽屉内的人民币
201X余元。
6、201X年6月上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XXX至本市中山南路XX弄
X号,采用上述方法进入该号楼XXX室,窃得被害人XXX放于五斗橱抽屉内的
人民币10000余元。
7、201X年7月上旬某日19时许,被告人XXX至本市中山南路XX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