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生活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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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生活接待制度
生活接待采用公用经费接待与包干经费接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公务接待由分管机关的社领导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
其他部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
2、来客属公务接待,须经分管机关的领导同意,并到办公室填写“XX报社公务接待登记表”,领取招待用烟、酒水。
由办公室根据来客情况确定就餐地点和标准,实行对口接待。
非报社领导班子成员或未经领导委派,报社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字经手公务接待。
3、接待对象:①来本报检查指导工作的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四大家”领导;②友邻报社来访客人;③到本报联系工作的市直部办委局和区镇场处“一把手”;④区镇场处分管宣传的副职领导、宣传委员;⑤发生业务往来的财政、税务、审计、工商和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4、除上级领导、友邻报社客人、市直和区镇场处“一把
手”以及经营创收性质的接待外,其他来客在办公室登记领取了烟、酒水的,每人每餐不得超过40元。
因故不能领取烟、酒水,可到进餐地点指派,但每人每餐不得超过60元。
陪客一般不超过3人。
超标准接待费用由经手接待人个人负担。
接待客人应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禁止大吃大喝和各种形式的铺张浪费。
一般来客不进高档餐厅。
严禁用公款从事唱歌、跳舞及其他高档娱乐活动。
严禁公务招待私客和与报社无工作关系的客人。
严禁无客自餐。
5、结账时,凭办公室公务接待登记记录、餐馆原始菜单底单签字报销。
不在办公室登记进餐的一律不列公务开支。
6、报社领导招待公务接待之外的客人应加贴内部制发的进餐券。
进餐券可跨年度使用。
节约归公,超额不补。
7、广告部联系广告业务发生的招待,从广告费用中列支。
领导干部个人联系广告业务不在公务招待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