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7民终4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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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民终4784号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47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刘亚洲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刘亚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柴乃芬;赵漫;赵德高
【当事人】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柴乃芬赵漫赵德高
【当事人-个人】柴乃芬赵漫赵德高
【当事人-公司】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
【被告】柴乃芬;赵漫;赵德高
【本院观点】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该方案中,死亡赔偿金统一根据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该方案中,死亡赔偿金统一根据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

二审期间,经本院释明后,柴乃芬、赵德高、赵漫提出按照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调解未果,本案应发回重审。

小店村委会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但其行使该处分权可能导致规避法律、损害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后果,故本院不予准许。

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不准许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二、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三、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上诉人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已预交)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7-21 18:38: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9时00分许,黄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青湖镇小店村通齐庄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通齐庄村东西水泥路小店村东,三轮汽车乘车人赵某与限高架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及时报警,移动车辆未标明位置。

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

受害者赵士子伤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检查并
住院治疗7日(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8日),支付医疗费共计65058.61元。

受害者赵某于2019年3月18日宣布死亡。

柴乃芬、赵漫、赵德高近亲属赵某(享年53周岁)系农村居民,其父母均已去世。

柴乃芬系受害者赵某配偶,二人共生育长子赵德高、长女赵漫。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能否予以采信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在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取证,对事故进行充分的分析、认定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该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客观公正,亦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维持,可以作为本案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小店村委会仍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申请证人范某、徐某出庭作证,交警部门调查该事故时已对范某进行询问并有询问笔录在卷,其证言在交警部门分析认定责任的考虑范围内,而证人徐某未直接目睹事故发生,故该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一审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关于料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根据柴乃芬、赵漫、赵德高提交的银行流水,平均月收入分别为2295元、2964元、6010元。

根据本地风俗习惯,一审法院酌定3人5天计算其误工费,共计1878元。

关于护理费,柴乃芬、赵漫、赵德高主张系赵德高护理,合乎情理,按每日200元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赵德高系受害人赵某长子,父亲重伤返乡料理相关事宜合乎常理,其提交的票据在时间及行程上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难以认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其主张的往返交通费一审法院根据其工作地点(山西)及通用交通情况(高铁)酌情支持1000元。

另柴乃芬、赵漫、赵德高处理丧葬事宜必然发生交通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小店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赵某是在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已经经过涉案发生地限高架、距离限高架40多米处从车上摔下来死亡的,黄某未及时报警,移动车辆未标明位置造成交警下达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

2.黄某驾驶三轮汽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
驶,事故发生后移动车辆位置,驾车离开现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赵某乘车未带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安全,应负次要责任。

第三,小店村委会设置限高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但也不能以此认定存在过错。

第二,一审认定
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医疗费直接根据收款凭证认定,没有进行查实。

2.误工费、护理费过高。

3.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支持,一审法院却酌情支持,丧葬费也是
酌情支持,是不合理的。

4784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与柴乃芬、赵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
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终478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人:仇磊云,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乃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漫。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高。

审理经过上诉人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店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柴乃芬、赵漫、赵德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
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小店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赵某是在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已经经过涉案发生地限高架、距离限高架40多米处从车上摔下来死亡的,黄某未及时报警,移动车辆未标明位置造成交警下达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错误。

2.黄某驾驶三轮汽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事故发生后移动车辆位置,驾车离开现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主要责任。

赵某乘车未带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安全,应负次要责任。

第三,小店村委会设置限高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但也不能以此认定存在过错。

第二,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医疗费直接根据收款凭证认定,没有进行查实。

2.误工费、护理费过高。

3.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支持,一审法院却酌情支持,丧葬费也是酌情支持,是不合理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柴乃芬、赵漫、赵德高辩称,第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客观公正,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维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并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各项损失的证据,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正确。

原告诉称柴乃芬、赵漫、赵德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小店村委会赔偿柴乃芬、赵漫、赵德高各项损失共计240859.64元;庭审中,柴乃芬、赵漫、赵德高增加丧葬费43295元,诉求共计242229.44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9时00分许,黄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青湖镇小店村通齐庄村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通齐庄村东西水泥路小店村东,三轮汽车乘车人赵某与限高架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3月1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及时报警,移动车辆未标
明位置。

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任。

受害者赵士子伤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7日(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3月18日),支付医疗费共计65058.61元。

受害者赵某于2019年3月18日宣布死亡。

柴乃芬、赵漫、赵德高近亲属赵某(享年53周岁)系农村居民,其父母均已去世。

柴乃芬系受害者赵某配偶,二人共生育长子赵德高、长女赵漫。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能否予以采信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在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取证,对事故进行充分的分析、认定制作的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该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客观公正,亦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维持,可以作为本案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小店村委会仍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申请证人范某、徐某出庭作证,交警部门调查该事故时已对范某进行询问并有询问笔录在卷,其证言在交警部门分析认定责任的考虑范围内,而证人徐某未直接目睹事故发生,故该组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一审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关于料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根据柴乃芬、赵漫、赵德高提交的银行流水,平均月收入分别为2295元、2964元、6010元。

根据本地风俗习惯,一审法院酌定3人5天计算其误工费,共计1878元。

关于护理费,柴乃芬、赵漫、赵德高主张系赵德高护理,合乎情理,按每日200元计算,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交通费,赵德高系受害人赵某长子,父亲重伤返乡料理相关事宜合乎常理,其提交的票据在时间及行程上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难以认定,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
中其主张的往返交通费一审法院根据其工作地点(山西)及通用交通情况(高铁)酌情支持1000元。

另柴乃芬、赵漫、赵德高处理丧葬事宜必然发生交通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

受害人沈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审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连云港市地区标准予以计算。

柴乃芬、赵漫、赵德高主张费用包含医疗费65058.61元、住院伙食补助280元(40元/日×7日)、护理费1400元(200元/日×7日)、死亡赔偿金416900元(20845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9870.5元、料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1878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77387.11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结合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扣除机动车方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120000元后,小店村委会应依法赔偿剩余损失457387.11元的20%即91477.4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村民委员会依法赔偿柴乃芬、赵德高、赵漫各项损失共计91477.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柴乃芬、赵漫、赵德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小店村委会承担(柴乃芬、赵漫、赵德高已预付,小店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柴乃芬、赵德高、赵漫)。

二审期间,上诉人小店村委会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20年3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该方案中,死亡赔偿金统一根据江苏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性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

二审期间,经本院释明后,柴乃芬、赵德高、赵漫提出按照新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调解未果,本案应发回重审。

小店村委会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但其行使该处分权可能导致规避法律、损害受害人合法权利的后果,故本院不予准许。

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不准许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
三、本案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6元(上诉人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民委员会已预交)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袁辉
审判员忻越
审判员刘亚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韩增丽
书记员程铖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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