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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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由电视台录播作品的著作 权归属。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思考:委托作品、影视作品、合 成作品、普通作品、法人作品、 作者权、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 音像制作者权、音像作品、表演 作品、音像制品。
原告:尤伟凤 被告: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北京华谊兄 弟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中博现代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华亿(香港)影视娱乐有限公司。 主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根据原告中篇 小说《生存》改编拍摄成影片《鬼子来了》; 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禁止《鬼子来 了》发行和放映,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50万 元赔偿金。
张弟德是原上海东方画院的画师,1995年3月起,他 与女儿张越一起潜心创作长山水国画《江山一统》。 5年后由267幅“四尺宣”构成的宽0.83米、长365米 的作品完成。2002年6月,得知“东方卢浮宫”专门 收藏中国民间画家的精品佳作,并正在北京筹建场 馆用于永久展览。张弟德2002年7月28日在女儿不知 情的情况下,在浙江东阳与“东方卢浮宫”签订协 议,约定将作品无偿赠送对方,自己仅保留署名权。 女儿张越得知父亲未经自己许可将共同创作的作品 赠与他人,要求收回作品,在遭到拒绝后,于2002 年12月将父亲和“东方卢浮宫”一起告上法庭,以 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两被告返还该作品。
案例选
原告:陈佩斯 朱时茂 被告: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主诉:被告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 9年3、4月,原告发现国内影像市场上销售由被告 出版发行,由原告创作并表演的小品《吃面条》、《羊肉 串》、《拍电影》、《胡椒面》、《主角与配角》、《警察 与小偷》、《姐夫与小舅子》、《王爷与邮差》的VCD光盘。 这些小品是原告从90年代开始创作和表演的,影响广泛,声 誉卓著。这些作品被中央电视台历次《春节联欢晚会》所录 播。原告认为中央电视台是公益媒体,原告作品被录播后没 有得到相关的劳务报酬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容忍他人以此 牟利。 另外,1994年被告曾经非法出版发行原告创作和表演小品 的VCD光盘,当时被告向原告道歉并给予了象征性的补偿, 原告没有进一步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并协议约定,以后关 于原告作品的出版发行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在庭审中,被告称自己出版这些小品的VCD光盘是经中央 电视台授权后依法进行的,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这8个 小品虽然是由原告创作并表演,但中央电视台对这些节目拥 有全部著作权。
鲁迅之子周海婴先生根据自己的生活经历,撰写了 自传《鲁迅与我七十年》。光明日报社所属的《生 活时报》在2001年10月30日至2002年2月8日分28期 对该书进行了连载。2001年11月16日,周海婴发现 此事后,即通知光明日报社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 被告不同意,并表示要向周海婴支付稿酬,却拒绝 与其商议稿酬数额。无奈之下,周海婴为了减小负 面影响,向该社寄去了《正误表》。周海婴认为, 光面日报社的恶意侵权行为已侵犯了其对作品的修 改权和发行权,减少了原告正版图书的正常发行量, 同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极大的经济损 失。被告认为,其连载以征得该书出版单位海南出 版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商定稿酬为50元/千字。同时, 也已经取得原告同意。
焦点: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公 司是否有权授予被告投资拍摄此 片? 思考:独占许可权权利人之权能; 共同投资拍摄行为与授予他人行 使独占许可权利之区别。
油画《毛主席去安源》问世于1967年的《毛泽东思想光辉照 亮安源工人运动》展览。当时是北京医学院学生的李绍洲, 在他和他的同学郝国欣等人的主持下,对参加展览的所有美 术作品作了设计和规定。时为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学生的刘春 华被分配执笔该画。1968年,该画正式发表时署名为“北京 院校同学集体创作刘春华等执笔”。1969年展览结束后,油 画被举办单位移交给中国革命博物馆收藏。1980年,刘春华 以该画系个人创作为由将该画从革博取走,并于1995年由中 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最后被中国建设银行广 州分行以550万元拍走。1998年1月25日,国家鉴定委员会鉴 550 1998 1 25 定该画为“国家馆藏一级文物”。1998年1月26日,国家文 物局确认该画是国有资产。1998年3月23日,国有资产管理 局认定:“该画系国家宝贵文化遗产,其所有权应归国家, 其性质为国有资产。”1998年8月,革博以财产返还为由将 刘春华和建行告上法庭。1999年10月19日,郝国欣李绍洲起 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画为合作作品,著作权为集体所有, 并认定刘春华侵权。2001年3月15日,刘春华以确认作品署 名权为由反诉李绍洲等。
海南经天信息有限公司从1996年起开始研发《中国 大法规数据库》,1998年3月获得国家版权局登记, 1999年正式出版。但后来,经天公司发现上海徐溪 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解密了《数据库》,并在其主办 的“专家论案”网上复制了数据库的全部法规,放 在“法规检索”栏目中供网民查询,用户只要注册 后就可以使用。徐溪公司辨称:法律法规本身是没 有著作权的,而原告的数据库只是收集了全国人大、 国务院各部委等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这个范围是 固定的,并不能体现出独创;与此同时,按照法律 效力或者行政区划对法律法规进行分类也只是沿用 了原有的分类规则,方法都是唯一的。
2002年5月,原告经济日报出版社曾与著作权人周双 丰就《从防守到反击——刘晓庆策划之路》一书订 立图书出版合同,并约定原告拥有该书的专有出版 权,合同有效期为10年。原告据此于2003年8月出版 了《调查刘晓庆》一书。2002年7月28日,被告新世 界出版社与作者吴清华陈军钟华友就《悲情影后刘 晓庆——从亿万富姐到锒铛入狱》一书订立图书出 版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在 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该作品汉文文 本的简体字版专有出版权。2002年8月,被告出版了 该书。法院认为,被告出版的《悲情影后刘晓庆》 一书部分页码的内容与原告的出版的《调查刘晓庆》 一书部分页码的内容相同,共计5 900字。但该部内 容仅占《调查刘晓庆》的3.5%,并未构成该书内容 的实质部分。
近日上海影城在其营业大厅内悬挂了未经授权、经 翻拍过的一张大幅巩俐照片而被著名摄影家周雁鸣 告上法庭。2001年6月,《大众电影》摄影师周雁鸣 参加上海国际电影节时,在上海影城大厅偶然发现 了他在1996年戛纳国际电影节期间拍摄的巩俐照片。 该照片约有2米多高,十分醒目地悬挂在影城4号营 业大厅内。据周雁鸣介绍,这幅照片最初刊登在 1999年第二期《大众电影》封面上。上海影城悬挂 他的作品,既未通知他,又没有署名,更未征得杂 志社任何人的同意,而且照片还作了剪裁。为此他 要求对方停止对其著作权、复制权、使用权等多种 权益的侵害,并依法予以赔偿。
2003年10月23日,孙楠托人在上海振翔音像 制品有限公司买了由其销售的《孙楠•第一楠 主角》,并索要发票且做了公证。该唱片录 有他唱过的《幸福相守》等30首歌。唱片的 内外包装上清清楚楚地标着“科艺百代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出 版”,可孙楠从来没有许可过这家出版社发 行这些曲目。孙楠同时还在该音像制品公司 买到收录了他《动情》等25首歌曲的《孙楠• 缘分的天空》。该唱片的外包装上标着“滚 石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云南文化音乐出 版社出版发行”;而内包装上却标成“新力 哥伦比亚国际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已故著名摄影家吴印咸1936年为影星周旋拍 摄了一幅人像摄影作品,取名《周璇》,收 入于1981年出版的《吴印咸摄影集》正式发 表。2002年,广州俏佳人公司制作了一套 《早期中国电影》系列VCD,其中包括周旋主 演的《马路天使》等6部电影。这6部电影的 光盘外包装封底均印有吴印咸的《周璇》。 吴印咸的女儿吴筑清得知后,认为“俏佳人” 构成侵权。“俏佳人”则认为自己采用的照 片系电影剧照,由于电影均已进入公有领域。 且自己使用该照片是为了推广中国早期电影, 照片在VCD外封上所占面积也很小,属于合理 使用。
事实:原告中篇小说《生存》发表于 1996年《当代》第一期。以后阳光灿烂 制片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联系。经过洽 谈,1996年原告将《生存》的独家改编 权、拍摄权授予阳光灿烂制片有限责任 公司,并获酬5万元。1998年8月阳光灿 烂制片有限责任公司以所获的改编权、 拍摄权与4被告共同拍摄此片,共同投资 2000万元。
铁路文工团歌唱演员李丽霞(艺名李响)以侵犯其原唱 权利和其他相关著作权利为由,将歌曲《常来常往》的 作曲者李刚和演唱者陈红、蔡国庆告上法庭。2002年10 月25日,李响与李刚和另一歌手张金松共同出资,以李 刚给歌词《常来常往》创作的曲谱作为蓝本,以李丽霞 和张金松为原唱,共同委托王音编曲、组织乐队演奏并 录制了歌曲《常来常往》的伴奏录音制品。三方商定, 由李丽霞和张金松演唱该首歌曲并将该歌曲作为向中央 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节目组申报2003年春节联欢晚会节 2003 目。伴奏录音制品完成后,李丽霞和张金松等开始向中 央电视台春节晚会节目组申报该歌曲。但是,李刚未经 李响与张金松同意,将该伴奏录音制品提供给蔡国庆、 陈红使用。事情发生后,李响多次向李刚、陈红、蔡国 庆提出交涉,三人都置之不理。李响认为,《常来常往》 伴奏录音制品的共有人和《常来常往》歌曲的原唱人, 对该伴奏录音制品和该歌曲的演唱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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