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公司违反财经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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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违反财经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维护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股份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财经纪律规定的行为,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公司、地区公司。
股份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公司、地区公司财务、审计、监察、人事部门(以下简称执纪部门),依据本规定行使处分职责。
第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本规定,遵循公正与公开、惩处与教育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处分。
第二章违纪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1. 按照规定应当建账没有建账;
2. 会计凭证不合规,账证、账账、账表不一致;
3. 不按规定执行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4. 不能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乱挤乱摊成本,如不按规定任意调整投资或成本、借款利息、大修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不按规定计提折旧、进行存货计价、分摊板块间共同费用等;
6.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散失;
7. 未按要求确认收入,将本单位的收入转移到其他单位挂账或支用;
8. 对外投资收益及联营单位返回的利润等不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外存外放或留原单位支用;
9. 涂改、伪造、转移、销毁会计凭证、账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0. 其他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1. 扩大现金使用范围,大量支付现金;
2. 擅自在银行存放定期存款;
3. 未按时归还委托管理的借款(指未划转总部管理的借款);
4. 银行支票等票据和预留印章没有分开保管;
5. 挪用现金或用白条子顶替库存现金;
6. 向参股、控股公司转移财产、权益;
7. 擅自从银行借款;
8. 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9. 资金体外循环,公款私存,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
10. 擅自将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办理上市;
11. 擅自向外出借产品及其他资产;
12. 将资产私分、低价转让或者无偿分配给集体和个人;
13. 擅自向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14. 擅自或变相对外投资、参股和成立企业;
15. 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其他与违反财经纪律有关的违纪行为:
1. 擅自搞计划外工程;
2. 财务人员对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不向单位领导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 单位领导不接受财会人员正确意见坚持违规办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
4. 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坚持财务会计制度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5. 其他有关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处分方式
第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事实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通报批评;
2. 扣减业绩奖金(没有业绩奖金的,按相应比例扣减工资);
3. 调整工作岗位;
4. 调离工作岗位;
5. 解除聘任行政职务;
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条对违反财经纪律需要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涉及的违纪资金,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 责令限期整改;
2. 调整有关账目;
3. 收缴违纪所得;
4. 追还被侵占、转移、挪用的款项和财物。
第十二条同期查出单位或个人犯有本规定两种以上(含两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应根据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种类和情况,给予分别处分或者合并处分。
对合并处分的,按所犯数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反财经纪律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从重处分:
1. 领导人授意、指使或强令有关工作人员违纪;
2. 经办人明知违纪而擅自作主或者参与策划违纪;
3. 干扰、阻挠、不予配合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
4. 受过处分的违纪问题再重犯。
第十五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1. 自己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2. 责任人员非故意违纪;
3. 主动改正错误和有效挽回损失;
4. 主动提供其他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5. 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但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章违纪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分:
1. 违反第1至5款规定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2. 违反第6至7款规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对单位领导、直接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扣减30%~50%的业绩奖金;
3. 违反第8款规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对单位领导、直接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扣减40%~60%的业绩奖金;
4. 违反第9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对单位领导、直接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扣减50%~70%的业绩奖金;
5. 违反第10款规定的,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
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分:
1. 违反第1至3款规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 违反第4至6款规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领导、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对单位领导扣减30%~50%的业绩奖金;
3. 违反第7至14款规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对直接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对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扣减60%~80%的业绩奖金。
情节严重或屡次违纪的,解除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聘任职务;
4. 违反第15款规定的,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分:
1. 违反第1款规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 违反第2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3. 违反第3至4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
4. 违反第5款规定的,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题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公司内部审计、效能监察和外部检查审计。
负责检查的部门或人员必须按规定行使职权,遵守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予以隐瞒或包庇的,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对发现的违纪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1. 中介机构审计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提交财务部。
2. 对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经违纪单位或违纪人员认可或者虽未认可但经执纪部门确认违纪事实清楚的,由执纪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1)涉及通报批评或扣减业绩奖金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涉及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监察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3)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调整工作岗位、调离工作岗位、解除聘任行政职务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在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出处分决定前,被处分单位或个人可以就违纪事实说明情况,提出申辩。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决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
处分决定应当载明违反财经纪律的事实和处分方式。
被处分的单位或个人,对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15日内向执纪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执纪部门的上级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股份公司总部执纪部门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议期间,处分决定应当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