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容积率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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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容积率计算规定(试行)
第一章适用范围及容积率定义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市建筑设计容积率计算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仍须满足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

第三条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总建筑面积与计容的地下总建筑面积之和。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计容的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含有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非经营性功能包括停车场、设备用房、人防工程等配套性工程)地下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和。

第二章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条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如有该规范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容积率:
(一) 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 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0.9米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包括含有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的)。

(三) 多层及高层建筑中与其它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无通风采光窗的坡屋顶。

(四)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为车库的,其室外地坪以上部分超出地坪不大于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应计入该项目容积率: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公摊后的楼梯间、其它功能性用房)按国家有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其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部分的高度大于0.9米小于2.2米的,按A’=KA折算计入容积率(A’—折算后建筑面积,K—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建筑面积);超出室外地坪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全部计入容积率。

(三)处于自然坡地中的规划建筑两侧室外地坪设计高度存在高差的,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一边在其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大于0.9米,同时该侧的主墙面设计有门、窗的,应将该侧建筑单一功能采光空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居住建筑设置下沉天井或以大开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按照天井地坪或开挖后形成的地坪标高视同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进行容积率计算。

(五)设计作为商业、娱乐等经营性功能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按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0米(2.8米+1.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2.8米+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8米(2.8米*2+1.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2.5倍计算;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7.7米(2.8米*2+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八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5米(3.3米+1.2米)时,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4米(3.3米+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8.7米(3.3米*2+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九条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6.0米(3.9米+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9.9米(3.9米*2+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十条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与其它空间设计连通、有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净空达到1.2米、2.1米的范围分别计算一半或全部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并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高度。

出挑平均进深(建筑外墙至飘窗结构外沿的水平距离)大于O.6米的,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建筑面积;出挑平均进深小于等于O.6米,且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不计算建筑面积。

窗台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小于0.45米的视同户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十二条公共建筑中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此夹层不计算面积并应注明使用功能,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第十四条计算含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不封闭阳台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封闭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仍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用于建设单位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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