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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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15
•【字号】粤价函[2002]146号
•【施行日期】2002.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2]146号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取费方案的函》(粤建办函[2001]580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建设部等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建筑材料、建设工程检测时收取检测(验)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请你单位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二00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