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意义下的姓名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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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因而 原告 要求 法 院对 该规 定不 予参照 适用 .
从 该案 审理 中的有 关争论 可 以看 出,当前我 国对户 籍 登记事 项采取 了较 为严格 的行 政管 理方
中 的正式 姓名 . …基 于 公序 良俗与 社会 管理 的 需要 ,我 国现行 户籍 法规 除对 公 民姓名 设定权 规定 ” 了一 定 的标准外 ,还对 公 民姓 名变 更权 规定 了诸 多 限制条 件 .实践 中,公 民欲 变 更姓名 须依 法 向
行 政机 关提 出 申请 并经其 审 查符合 条 件后才 能被准 予 ,因此 ,有人认 为 公 民 申请变 更姓 名属 于行
不 符合 上海 市相 关户 籍政 策 ,进 而做 出不 予变 更 的行政 决 定 .原 告诉至 法 院,要求 法 院判决撤 销 被 告行 政机 关做 出的不予 准许 的决 定 .案 件 审理过 程 中 ,被 告认 为 ,根据 《 海市 常住户 口管 理 上
规 定 》第 2 6条规 定 ,本市 居 民符合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才可 以变 更 “ 姓名 ” 一 )父母 离婚 、再 :(
行政确认范畴下的行政变更登记行为. 关键词:姓 名变更权;行政许 可;行政确/ A;行政登记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1 2. 文献 标 志码 :A 文 章 编 号 : 17 —5 32 1)20 4 —6 6 43 6 (0 20 —0 30 本 文 的 P F文 件 可 以 从 x ea . H d . D u boWZ. u n获 得 e c
政许 可行 为 ,并继 而对某 些 地方 户籍 规定 是否 符合 《 政许 可法 》提 出质 疑 . 行
1现实的误解: 申请姓名 变更是否属于行政许可存在的争议
“ 名变更 申请 ”是指 有关 户籍 法规 对姓 名变 更做 出限制性 规定 的前 提下 ,公 民向行政机 关 姓
申请变 更其 姓名 ,经户 籍行 政机 关依 法审 查做 出是 否准 予其 变更 的行 为 .但其 在行 政法 学上 的意 义 究竟 如何 ,是 存在 争议 的,很 多人将 其误 解 为一种 行 政许 可 . 以发 生在 上海 地 区 的一起 户 籍类 行政 案 件 为例① ,原 告 李某某 的母亲 到 其辖 区派 出所 申请 将 “ 李某 某 ”姓 名变 更 为 “ 周某 ” ,该 派 出所经 审 查后 认 为 ,原告 法 定代 理人 提 出的变 更姓 名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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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该案例来源于“ 上海法 院文书检索 中心” 行政案例部分,参见: t :ww .sf. . : 8 /ws ht / whhy hc 8 1 l p/ s n0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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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报 ・ 自然科学版 ( 1) 3 卷第 2期 2 2第 3 0
( 四)名字 的谐音 易造 成本 人受歧 视或 伤及 本人 感情 的;( )名字 中含有 冷僻 字 的:( )有 其 五 六 他特 殊原 因的 .但 是 ,原 告李某 某提 出 的变更姓 名 的 申请 并不符 合上述 情 形 ,因而 其做 出 的决定 符合 相关 户籍 法 规政策 的规定 .原 告则认 为 ,《 上海 市常 住户 口管 理规 定 》是市 公 安局制 定 的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 该规 定第 2 6条对 公 民变更姓 名所 规定 的诸 多 限制 性条 件 内容不 符合其 上位法 《 行 政许 可法 》第 l 7条关 于行政 许 可设定权 的有关规 定 .《 政许 可法 》第 1 、第 1 规定 了有 行 4条 5条 权设 定行 政许 可 的法 律规 范 ,其 包括 法律 、行政 法 规 、国务 院决定 、地方 性法 规 、地 方规 章等 , 第 1 7条 则 明确规 定 ,除本法 第 1 4条 、第 1 规定 的外 ,其他 规范性 文件 一律不 得设 定行 政许 5条
第 3 卷第 2 3 期
Vb 3 No 2 l . 3
温 州 大 学 学 报 ・ 然 科 学 版 自
J u a f e z o i e s y‘ t rlS i n e o r lo n h u Un v r i Na u a c e c s n W t
21 0 2年 4月
DoI 1 . 7 ̄i n17 —5 3 0 20 . 7 : 03 5 .s.6 43 6 . 1 . 0 8 s 2 20
姓 名权 是 自然人 依法 决 定 、使用 和 依照 规 定 改变 自己姓名 的权 利 .“ 社 会经 济活 动 中 ,姓 在
名是 个人 用 以确定 和代 表其 区别 于其 他 自然人 的文 字 符号和 标记 ;同时 ,姓名 权作 为人 格权 ,具 有专属 性 ,而 在法 律上 判 断这种 专属 性 的唯 一标准 ,只 能是履 行 了法定 登记 手续 而载 于户籍 表册
婚 的 ;( )依法 被 收养 或者 收养 关系 变更 的 ;( )在 同一学 校或 工作 单位 内姓 名完 全相 同 的; 二 三
收 稿 日期 :2 1.90 0 10 —4
基金项 目:华东政法大学研 究生教育院 2 1 年法律助理项 目( 2 10 3 01 HZ 0 1 2 ) 作者简介:张念强 (9 7 ,男,安徽砀 山人,硕士研 究生,研 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18 一)
Ap , 01 r2 2
行政 法学意义下 的 姓名变更权
张念 强 ,林 兴 乐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 6 ) 0 03
摘 要 :姓名权 虽是公 民享有 的基 本权 利之 一 ,但公 民变更姓名须依法 向行政机 关提 出中请并 经其 审
查符合条件后才 能被 准予.公 民申请 变更姓 名的行政行为 易被误解 为行政许可行 为,原 因表现 为其形 式上的依 申请性 、须经依 法审查性 、变更条件限制性 、行为的授益性等.但姓名权在本质上 不属 于行 政许可设定 范围之 内,申请 变更姓名 的行 为在根 本上不符合行政许可所具有 的 目的性特征 ,其应属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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