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总工会职工之家住宿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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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总
工会职工之家住宿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8.09
•【字号】宁价费发[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总工会职
工之家住宿费的批复
(宁价费发[2010]54号)
自治区总工会:
你会《关于核定宁夏工人疗养院职工之家收费标准的函》(宁工函字[2009]23号)收悉。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命名第三批“劳动模范休养基地”的通知》(工资字[2009]6号),宁夏工人疗养院职工之家将承担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休养任务,职工之家住宿费收费项目已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自治区总工会增设宁夏工人疗养院职工之家住宿费项目的复函》(宁财(综)函[2009]127号)批准立项。
经研究,现将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宁夏工人疗养院接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休养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你会申请的宁夏工人疗养院会议室收费项目可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自定标准,依法纳税。
三、宁夏工人疗养院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2010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宁夏工人疗养院职工之家房间配置及收费标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0年八月九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