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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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权利与义务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共图书馆是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读者提供必要的阅览、借阅、查询等服务,维护读者的权利,履行公共责任。
第二条公共图书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和物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服务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阅览、借阅、查询等服务机制。
第二章读者权利
第五条读者享有利用公共图书馆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职业、地域等不正当限制。
第六条读者有权在公共图书馆内阅读、借阅、复制、查询图书、期刊、报纸等,以及利用电子资源、多媒体资源。
第七条读者有权参加公共图书馆组织的阅读推广、学术讲座、文化活动等,接受相关服务。
第八条读者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公共图书馆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读者有权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公共图书馆应当确保读者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条读者有权拒绝接受侵犯个人隐私、伤害个人尊严的服务行为。
第十一条读者在利用公共图书馆服务过程中,如遇到服务方式不当、服务质量不高等情况,有权提出投诉,并有权获得公共图书馆的及时回复和解决。
第十二条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财物。
第十三条读者应当维护公共图书馆的秩序,不得在公共图书馆内发生打架斗殴、乱喷涂鸦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读者应当文明待人、文明用书,爱护图书、期刊、报纸等公共财物。
第十五条读者应当珍惜公共图书馆提供的资源,妥善使用图书、期刊、报纸等,不
得私自挪用、毁损图书、期刊、报纸等公共财物。
第十六条读者应当爱护图书馆工作人员,不得对图书馆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读者应当配合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维护图书馆的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管理机构及时公开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
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不得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公共图书馆的监督工作,为公共图书馆的改进提
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不履行读者权利,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给读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读者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文化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之前公布的各类公共图书馆相关法规、规定。
以上就是《公共图书馆法》中的读者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
公共图书馆是为了服务全
社会公众,维护和促进读者的权益,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服务。
读者在使用公共图书馆
服务的过程中,既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机构和
社会各界也应当在监督管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公共图书馆能够有效履行其公共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