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群众文化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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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鼓励群文原创,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生产群众喜爱的文化产品,繁荣上海群众文艺创作;丰富群众文化活动,满足市民文化需求,推动群众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提升上海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化素质,共享文化建设成果,由市级财政资金出资,设立上海市群众文化项目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资助,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惠民的原则,坚持市、区(县)或相关系统联动,突出重点。

本资金根据项目的艺术质量、规模大小、社会效益、成本投入等,确定项目资助的资金额度。

对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原则上采取谁主办谁主要出资(含筹资)和市、区(县)或相关系统配套资助的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申报主体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在本市开展的群众文化项目,主要包括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属于由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在此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群众文艺创作项目,主要指属于戏剧、曲艺、
音乐、舞蹈等艺术门类群众艺文创作项目,包括小剧(节)目。

第五条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主要指属于群众文化活动范畴的文化节庆类、文艺赛事类(不含征文比赛等)、普及讲座类、文化交流类、演出展览类等公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活动项目等。

第六条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取得全国“群星奖”文艺展演、获“上海之春”
新人新作展评展演“优秀新作奖”和市级重要群众文化艺术赛事参赛资格,或者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群众文艺原创作品。

(二)列入全市重大文化节庆活动中的优秀群众文艺创作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三)体现时代精神,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深受广大人民群众喜爱、群众参与度高、社会效益良好的全市性的公益性群众文化品牌项目。

(四)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文化,能体现上海地域、区域特色和深厚传统文化底蕴,被列为市级(含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范围的优秀民族民间民俗文化艺术项目(如民族民间民俗性质的文学、戏剧、曲艺、杂技、音乐、舞蹈、美术等类别的项目)和特色品牌项目。

(五)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和群众文化活动项目。

第七条凡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备申报群众文化项目有关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均可以申报群众文化项目的资助。

第八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群众文化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项目资助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

第九条市文广影视局对定期举办的、具有连续性的项目,采取每届申报、评审的办法。

一般情况下,连续资助项目数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群众文化项目获资助总量的25%。

第三章群众文艺创作项目的申报与资助第十条申报资助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初步完成创作稿,或在申报年度已首演过的项目。

如申请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已包含该创作作品,该作品不能重复申报创作项目资助。

由本市与外省市创作生产单位联合创作的群众文艺创作项目,本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演出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和评奖申报权、荣誉权,才具有项目申报资格(须提供和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和配套资金,一般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55%。

原创的演出剧目每部资助在20万元以内,原创的小剧(节)目,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对待,一般每个作品资助在6万元以内。

第四章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的申报与资助第十二条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应是在申报时已有策划方案或有策划方案并已开始实施或有策划方案并已完成。

所有申报资助的活动项目应是在2015年能实施完成的。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一般须达到该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70%。

其中:
(一)承担市级活动项目的单位,一般情况下,投入(或筹集)资金与资助金额比例为2:1,但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30%。

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二)由其他单位主办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一般情况下,投入(或筹集)资金与资助金额比例为3:1,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超过项目计划投入总额的25%。

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第十四条凡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或有单位和个人联合申报的项目,如申报项目获得资助,有关资助金额等信息应由项目申报者及时告知项目合作方,并根据该项目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申报者对项目的经费使用负责,作为项目责任方接受审计。

第五章管理和保障
第十六条各申报单位应填写《诚信承诺书》,保证所报数据真实可靠,申报项目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凡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行为的,市文广影视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文广影视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如半数以上专家认为项目重大须现场答辩
的,该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答辩。

经专家集体审议,确定资助名单并予以资金资助,项目资助金额可视当年度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申报指南及评审结果将通过市文广影视局网站和本市有关媒体公示。

第二十条对获得受资助的项目,市文广影视局根据申报者提交的《项目资助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内容和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与受资助者签订《项目资助协议》。

第二十一条获得资金资助的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市文广影视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文广影视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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