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妥、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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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妥、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81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建民刘峰张天翼
【审理法官】刘建民刘峰张天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妥;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王妥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妥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妥
【被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红光锅炉总厂对王妥二审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其提交
证据的待证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王妥与红光锅炉总厂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基本原则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王妥主张其与红光锅炉总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庭审中自述在“红光制药厂”工作到1997年10月,之后请长假一直没有上班。
但王妥并未举证证明“红光制药厂”与本案当事人红光锅炉总厂是同一主体或是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外,王妥已与用人单位在二十余年间互相不履行权利义务,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违背了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基本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而王妥离岗已经二十余年,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故一审判决驳回王妥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21:26:20
王妥、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81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在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
上诉人王妥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光锅炉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4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妥、被上诉人红光锅炉总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妥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王妥与红光锅炉总厂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根据王妥提交的母子健康手册、独生子女证、学生证、工作卡等记载的小型锅炉厂、红光锅炉集团、红光实业总公司、红光锅炉集团公司红光制药厂哈市红光种鸡场(从事家禽饲养、孵化工作)都是与红光锅炉总厂具有直接关联关系的单位,王妥直接听从单位上安排调度。
王妥于1985年之前就在红光锅炉总厂工作,与红光锅炉总厂存在劳动关系,1985年至1997年的劳动工帐能直接证明,红光锅炉总厂的体制调整与王妥无关。
二、判决书上红光锅炉总厂辩称,王妥在诉状中称其是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工,起诉的红光锅炉
总厂主体有误,是错误的。
哈尔滨锅炉总厂系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此其产权属于改制后企业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改制时把红光锅炉集团全部人员归到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各项养老保险,具有直接关联关系的连带关系单位。
三、判决书上红光锅炉总厂称王妥2017年6月21日向单位查找人事档案,知道权利事实,2019年4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是错误的,王妥是在2017年4月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直在主张权利。
四、判决书上红光锅炉总厂称20年最长时效期是错误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这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权利时,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只是对一种事实或态度的确认,不存在”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故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五、判决书上红光锅炉总厂称王妥22年来多次来单位代为领取其父亲的股东分红是错误的,王妥从未去单位领取股东分红。
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本案中红光锅炉总厂应当提供有关王妥的一切完整档案,包括完整的人事档案,工资表等。
因为红光锅炉总厂拒绝提供,所以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七、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王妥提交的证据错误。
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全部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将每个证据单一化的进行评判。
结合全案证据,王妥认为,红光锅炉总厂的名称多次变更,且王妥工作的公司均是隶属于红光锅炉总厂,所以其权利义务应当由红光锅炉总厂承担。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评价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恳请二审法院查清事
实,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红光锅炉总厂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王妥提交的工作卡显示“红光锅炉集团公司红光制药厂”从事包装工作,劳动工帐也显示单位为“药厂”,而红光制药厂与红光锅炉总厂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单位。
王妥既没有向红光锅炉总厂提供过劳动,红光锅炉总厂也没有向其支付过工资,双方互不负权利义务,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隶属或管理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仲裁时效及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王妥的请求超过时效期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第(一)项、第26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适用仲裁时效。
《民法总则》第198条规定,本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即自事实发生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因此王妥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是不了解法律规定造成,是错误的。
王妥自1997年10月离开用人单位起至其2019年4月22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之日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长达近22年的时间里,在不同的时间段内,不排除王妥又在一个或多个单位就业,如果在此种状态下确认其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可能会出现一个人同时并存多个劳动关系。
将导致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和混乱的状态,使社会关系极其不稳定。
王妥称其自2017年4月起一直在主张权利,但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王妥第一次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是2019年4月22日,已经超过法定时效期间。
关于王妥提出的红光锅炉总厂“应当提供王妥的人事档案,工资表等,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因红光锅炉总厂处没有王妥的人事档案,无法予以提供。
首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无法向其提供人事档案等材料。
另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
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据此规定,王妥主张的人事档案工资表等早已超过该两年的法定保存期限的规定,客观上也无法予以提供。
本案属于典型的“长期两不找”案件,我省及全国各省高院对该类案已经有统一的裁判思路,据此,应驳回上诉、驳回一审诉讼请求。
根据2019年7月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要在民商事审判中统一裁判尺度,坚持同案同判思维。
”长期两不找”已经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类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管理,劳动关系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从法律观点及司法判例上来看,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的情形,均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两不找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王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对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外劳人仲字(2019)第365号仲裁裁定书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确认王妥、红光锅炉总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王妥与红光锅炉总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995年1月至1997年10月)。
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哈外劳人仲字(2019)第3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王妥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5875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王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红光锅炉总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王妥已预付),减半收取5元,此款由王妥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王妥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哈尔滨红光实业总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复印件5页、《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页。
证明总厂和集团是存在关系的,是改制过来的一个单位。
证据二,户口一页、王妥父亲王保来《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审批表》及《工人退休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均证明王妥的父亲是在红光锅炉厂退休,证明王妥及其父亲和锅炉总厂是存在关系的。
红光锅炉总厂质证认为,对于证据一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
首先提交的是一个复印件,其次哈尔滨宏光实业总公司已与红光锅炉总厂不是同一个法律主体。
红光实业总公司可以看出最终变更为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公司,它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红光锅炉总厂也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王妥提交的企业变更通知书,也是复印件。
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变更通知书内容是红光锅炉总厂名称变更的一个信息,由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变更为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王妥提交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的后面还有一个哈尔滨红光锅炉集团公司章程第三页第十条,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各自均具有法人资格,其经济性质不
变,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以集团公司核心企业财务。
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页说核心企业有哈尔滨宏光实业总公司,集团成员单位有哈尔滨小型锅炉厂。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首先,提供的都是复印件。
第二,王保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认为,红光锅炉总厂对王妥二审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其提交证据的待证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王妥与红光锅炉总厂存在劳动关系,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王妥主张其与红光锅炉总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在庭审中自述在“红光制药厂”工作到1997年10月,之后请长假一直没有上班。
但王妥并未举证证明“红光制药厂”与本案当事人红光锅炉总厂是同一主体或是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外,王妥已与用人单位在二十余年间互相不履行权利义务,处于“长期两不找”的状态,违背了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基本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而王妥离岗已经二十余年,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仲裁时效,故一审判决驳回王妥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建民
审判员刘峰
审判员张天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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