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拿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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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面临的首付款压力日益增大。

为了减轻购房者的经济负担,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了一项新政,允许缴存职工通过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便利。

一、新政背景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洛阳市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助力购房者缓解首付款压力。

二、新政内容
根据新政,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时,可通过购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具体内容如下:
1.申请人应为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所购住房应为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预售新建商品住房;
3.所购预售新建商品住房应为申请人家庭名下(含未满18岁子女)的首套或第二
套住房;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预提住房公积金方式,并已将相关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且报备的监管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银行范围内。

三、提取流程
1.申请人到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并填写《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2.申请人持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如非主购房人)等材料,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二楼服务大厅取号等候叫号办理;
3.申请人于当日16:30前持相关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存单,当日有效。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下午16:30停止办理业务。

每月末最后一天下午为月结时间,服务大厅暂停办理业务。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本人及其配偶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该贷款未结清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4)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

2.申请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以及不应大于房屋总价款和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总之,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新政的实施,为广大购房者提供了便利,有助于缓解首付款压力。

相信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将保持平稳健康发展,让更多家庭拥有自己的温馨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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