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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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22.08.01
•【字号】沪公通字〔2022〕47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管
理办法》的通知
沪公通字〔2022〕47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日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居民身份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
导、协调本市公安机关开展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

各分局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

按照分级管辖、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制证中心建设市级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中心(以下简称“市局鉴别中心”),在各分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户口准入部门建设区级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中心(以下简称“分局鉴别中心”)。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仅对证件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不对证件个人信息的正确性进行认定。

第四条市局鉴别中心负责为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以及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

各分局鉴别中心负责为本单位下属部门、派出所,以及区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

本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委托鉴别的,各鉴别中心应当出具《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样式见附件1)。

第五条市局和各分局鉴别中心可以本着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为其他委办局及社会用证部门因工作需要核验真伪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

其中,市局鉴别中心负责为市属其他委办局开展居民身份证鉴别;分局鉴别中心负责为区属其他委办局及社会用证部门开展居民身份证鉴别。

鉴别后,各鉴别中心一般不出具《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各鉴别中心在鉴别中发现居民身份证属伪造、变造的,应当按规定移送办案部门处理。

第六条可以进行真伪鉴别的居民身份证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鉴别标准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应当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防伪措施)的通知》(公治〔2004〕158号)的公开暗记和保密暗记进行技术鉴别。

(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防伪措施)的通知》(公治〔2005〕335号)的公开暗记和保密暗记进行技术鉴别。

(三)居民身份证制作工艺,应当依据公安部《关于下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的通知》(公治办〔2004〕121号)的15个技术标准进行工艺鉴别。

第七条相关单位委托各鉴别中心进行鉴别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鉴人的工作证或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鉴别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
(三)符合鉴别条件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各鉴别中心收到鉴别委托材料后,对符合委托鉴别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将送鉴材料逐一录入上海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模块。

对不符合委托鉴别条件的不予受理,将送鉴材料退还委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各鉴别中心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别工作人员对受理的证件进行鉴别。

因特殊原因,不能组织鉴别工作人员对受理的证件进行鉴别的,应当说明情况,另行约定时间鉴别。

第十条各分局鉴别中心经鉴别无法确认证件真伪的,应当向市局鉴别中心提出提级鉴别的申请,送鉴单位要求自行携带相关委托鉴别材料至市局鉴别中心进行鉴别的,可以由送鉴单位自行送鉴。

市局鉴别中心经鉴别仍无法确认证件真伪的,应当送公安部主管部门进行鉴别。

提级鉴别时间不记入鉴别期限。

第十一条鉴别完成后,鉴别工作人员通过上海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模块填报鉴别意见,经市局鉴别中心负责人或各分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同意后出具《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应当载明送鉴单位、送鉴时间、送鉴证件
信息、鉴别内容、鉴别结论,并加盖居民身份证鉴别专用章。

第十二条《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交付送鉴单位时,各鉴别中心应当退还送鉴的居民身份证,送鉴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5年。

第十三条各鉴别中心应当配备2名居民身份证鉴别工作人员(由居民身份证专管民警兼任,互为A、B角),负责居民身份证鉴别工作。

第十四条各鉴别中心应当设立专门工作区域,按要求配备高拍仪、放大镜、读卡器等专门设备,开展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

第十五条市局鉴别中心负责对各分局鉴别中心的业务培训、考核,鉴别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由鉴别单位和鉴别工作人员负责。

故意作出虚假鉴别结论影响司法公正、行政执法、民事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鉴别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4日下发的《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真伪鉴别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沪公发〔201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2.居民身份证鉴别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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