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税务机关有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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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税务机关有权处罚
康健
【期刊名称】《税务(辽宁)》
【年(卷),期】2002(000)009
【摘要】某市地税稽查分局于2001年4月3 日至6日,在对本市惠南运输公司2000年度营业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公司采取少申报运输收入的方法偷税5万元。

由于该公司所偷税额占当年应纳税额的比例已达12%,故市地税稽查分局在向惠南运输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追缴5万元的营业税后,将该公司的偷税案向司法机关进行了移交。

2001年6月4日,司法机关作出了决定:由于惠南运输公司偷税情节轻微。

【总页数】1页(P59)
【作者】康健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2
【相关文献】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探讨 [J], 薛正俭
2.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J], 王康宁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J], 单守林;王彦丽;张云
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兽药违法行为判定条件及处罚规定 [J], 单守林;王彦丽;张云
5.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J], 万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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